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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营建北京宫殿的劳动力——军工
作者 : 单士元


  二、军工

  这是一项巨大的劳动力。明代建国以后举凡营建都城、皇宫、皇陵、诸王府第以及开挖河道等,无不动用军工。北京营建国都伊始,最多时曾征调过七万军工投入各个工地。一般说来,军工所从事的多属壮工劳动,如搬运、烧砖、砍柴、土方等等。

  明代军工有如下几个主要来源:

  1京营或称营军,即首都驻防军,名“三大营”。一为“五军营”,包括步兵和骑兵,分中军、左右掖军、左右哨军;一为“三千营”,都是骑兵;一为“神机营”,拥有火枪、火炮。这三大营分驻北京近郊。在出征、出操之外,还作为军工从事营建。

  2卫军,系禁军,属羽林军。原为三千人,由于分为武骧、腾骧、左卫、右卫,称四卫军。卫军由太监担任最高统领,和宋制殿帅相似。但明代卫军也参加一部分营建工程。由于太监直接指挥,所以更腐败一些,“诡冒者众”。弘治间诡冒者万四千人。所谓“诡冒”就是四方逋逃冒充禁军。除流氓痞棍盗匪外也有以老充少,以弱充壮以及坐吃空额或挂名拿饷之类。这一类卫军,到明中叶后不是营建军工主力。由于工匠人数较多,于是虚报吃空额、假冒就成为主管太监、官员以及工头贪污的手段。照约夫匠众多,该官员役冒破,以五作十,并庸匠、杂、病、残疾人夫,希图塘塞。”(《两宫鼎建记》)。同时又在发工资时利用白银、黄钱的比例差价进行剥削(见前)。至于剋扣、拖欠就更不足为奇了。从圣旨看似乎是每人米五斗、钞三锭,但工匠所得绝不会实得。

  3班军,即各地驻防军。明代在全国南北各要地设三百多“卫”(如天津卫、威海卫等),设都司卫所。自永乐中调附近官军(轮)番上京师。后遂为故事。河南、山东、南、北直隶,俱京师咽喉;山、陕又中原形胜要地。各处官军轮流上操,本地无军可守,后盗入商洛,镇巡官欲赴救,无军可遣。山东、直隶武备单弱尤老,以故盗贼纵横,莫可禁御……。备操官军在京,止备工作之役。不若省行粮之费,以募工作。何忧贫之?这是嘉靖兵部尚书李承勋的奏本(载《明臣奏议》)。

  从这段记载可知,明中叶后班军主要被用作营建工役,以致地方无备可守。所以兵部官员拟请募工代替军工。但这一建议未获实行。到明末班军数量越来越少,班军由额十六万,后减至七万,至崇祯时止二万有奇,而且势家私占,大半被权势豪门调去营建私宅。

  4民夫。封建社会中,封建统治阶级除向农民收租外,还无偿征调农民出工、卫边。在明代征调民夫役作相当繁重。按《大明会典》工部夫役条载:“凡起取夫役,洪武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二年。置直隶应天府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其夫赴京供役,每岁率用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其田主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每田一亩出米二升五合”。

  虽说记载如此,但实际上有时按户出工。明初营建宫殿采运木材,由各省督抚有司就地征调民夫。北京营建宫殿及都城,主要是在北京附近地区如顺天八府、北直隶(河北)征调如“三殿拽运木石车骡,尽派顺天八府”。(《两宫鼎建记》)。

  据《永乐大典》中“顺天府志”载,北平在洪武二年初报户为14974户,人口为48973人。到洪武八年实户为80666户,人口为323451人。以上包括北京四郊香河、良乡、昌平、东安、宛平、大兴、永清、固安等县。这样大的地区才八万多户,三十二万多人,尚不足今天京郊一个县的户口。

  洪武二十二年十月,朱元璋曾下令“徙山西民于北平、山东、河南。”朱棣在决定迁都北京之后,决定以移民方式充实北京。

  永乐元年八月甲戌徙直隶,江苏、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省富民实北京。“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民万户实北京”;“三年九月丁巳,徙山西万户实北京。(以上见《明史·成祖本纪》)

  又徙直隶、浙江民二万户于京师,充仓脚夫”,成祖覈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丁多田少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京。(以见《明史·上食货志》)

  朱棣采取“移民实北京”的措施。从经济上看是提供劳动力和税收。从政治上看是把江南一些富户转移到北京,以便在北京就近监视。而且还可以减少江南地主阶级的反抗 。他登基后立即迁直隶江苏的富户,就是明显的象征。

  5囚犯。明初制定除立决死囚外,其他囚犯都要服劳役。《大明会典》载:“国初造作工役,以囚人罚充。役满,工部咨送刑部,都察院引赴御桥叩头发落,至今犹然。”

  明代初年刑律中有“工役终身”的罪名共四十二条,如“盗仓库钱粮;不立文案、冒解罪人、擅差职官、私铸铜钱、盗内府财物,甚至僧道不务祖风,师巫假降邪神,冲突仪仗并诉事不实之类也被定为罚役终身。至于短期服役或限期服役的刑法,名目就更为繁多了。

  朱元璋在晚年刑法非常严峻,借丞相胡惟庸“作乱”和“兰钰”造反,大肆杀戳,株连了一、二万人。有大批官员被判刑从事苦役。朱棣借“清君侧”起家,又杀戮大批反抗他的官僚,又有一批犯官被罚作苦役。

  嘉靖朝重新修订赎罪条例。在京囚徒则有做工、运囚粮、运灰、运砖、运水和炭五等。运灰最重,运炭最轻。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人等,其有力视在京运囚粮,稍有力视在京做工年月为折赎。(《明史·刑法志》)

  役徒的数目各朝不等,明初达到数万人。《国朝列卿记·严震直传》载:旗平卫指挥李忠奏役徒死者当取户丁代,凡万余人。从这段记载看明初仅役徒死者就有四万余人。那么全数当远超此数。这位李忠奏请用户丁代未获批准。不过可以据此知道,囚犯施工当是很大的一个数目。有的囚犯是带镣劳动的。镣,连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当带镣工作(万历《大明会典》)。带刑具作工在洪武修中都时即有。在中都遗址中发现不少镣的刑具。

  明初营建繁重,所以“输作工役”用劳役赎罪者较多。到明朝末叶营建较少的情况下,则采取输粟、输马、纳银等方式,成为一种剥削、掠夺和聚敛财富的手段了。

  根据明代不完全的记载,永乐十八年三殿被焚,到正统年兴建时,仅军工即达九万。至于工匠如按户计,明初达二十二万多户。每户一人则至少二十二万多人。至于征调夫役、囚徒服刑役,数目就更多了。明中叶有不少官员为繁重的工役发出呼吁,以“百万之众”来形容北京宫殿的营建工程。如以前后人次计算,明朝历代所动员的军、民人役,再加上伐木、运输,当不止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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