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时代的农民拥有小块耕地、农具,自己经营,交纳领主的租贡。由于生产力低下,单个农民力量弱小,需要组织起来,对公共所有的水利设施、山林、原野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方能维系生产。山林、原野等地区无法划分给个人使用,于是,耕地具体划分到每个农户,山林、原野等辅助部分则作为公地使用。这种结构与作为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基础的格鲁曼共同体非常相似。共同体不仅是生产组织,还是共同防卫的自治组织和互助组织。由于战乱不止,天灾不断,村落这种小组织无法自立,民兵也无法与专业武士相对抗,所以小型村落只有合并成更大的组织才能支付专业军队的费用,并在灾害到来时自救,而专业军队又逐步具备了对外和对内的两种职能,最终取得了统治地位,封建制度就此产生。
封建时代的农民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领主对土地有领有权,对农民的耕种经营有很多限制。土地的生产物大部分属于领主,是收益权限制。农民不能自由买卖和继承土地,是处分权限制。对农民可以耕作什么,不能耕作什么也有限制,即限制使用权。此外,土地的耕作受共同体的约束也很强。如耕作方式,何时播种,何时收获,需要共同体共同行动。由于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农民为了防止土地越分越小,采用长子相继制,即长子继承全部土地,次子被迫自立。封建制度下的手工业和农业紧密结合,没有分化,主要以农户自给自足的形式存在。但因为领主和武士集中居住在城市,为了满足贵族需要,城市集中了少数专职的工商业者,受领主的保护和统治。与农业类似,虽然德川时代允许手工业者自由营业,但考虑到生产力的水平和经营风险,手工业者同样难以自立,且农民的购买力很低,消费对象仅集中于少数贵族,手工业者结成组织进行稳定生产比较有效率。手工业者组织的结构与农民基层组织类似,同时也是领主管理和支配职人的机构,最终剩余利润也为领主所夺。
当时日本农村基本不存在商业。体现为地租的剩余物资由领主和武士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领主间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各大名在江户、大阪等地设置“藏屋敷”,储藏贡租米和从领地内强制收购的特殊产品等,委托商人经营。随着时代发展,藏屋敷也经营普通百姓的物资。特权商人为了规避风险和对抗幕藩的绝对权力,也结成组织,如大阪的二十四组问屋,进行垄断经营。幕府握有货币的铸造权,各藩也发行本藩通用的纸币——藩札。总而言之,贵族武士和少数特权商人严密控制着生产和交换的所有环节,基本上实行了与近代的计划经济相似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