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迦牟尼佛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楔子
印度文化、种姓、妇女和佛的意义(3)
作者 : 伍恒山


  贱民们居住在与世隔绝的村庄或城镇外面的住房里,只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寺院和水井。他们必须非常小心地避免沾污各种姓中的成员,也就是说,不可与后者发生任何肉体上的接触,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不可进入后者的视线。往往每当他们走出自己的住宅或村庄,还必须敲打一对拍板,警告他人,他们正在走近。

  贱民们遭受的心理上的摧残,导致他们与伤残一样使人的心理残废和退化。他们所受到的非人待遇较首陀罗种姓更为厉害和残酷,在这个阶层所酝酿的反抗情绪是明显地存在的,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成为社会动乱的因素。

  另外,种姓制度还将婚姻纳入它的规范之中,它制定了独特的婚姻法规,其中最突出的是给予上等种姓的男子以特权,剥夺全体妇女的一切权利,以及将婚姻限制在同一种姓集团之内。它规定,婆罗门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娶三个妻子,吠舍与首陀罗各娶一个妻子。它允许两个上等种姓的人彼此通婚,也允许两个上等种姓的人从下等种姓中娶妻,但禁止下等种姓的人有这样的权利。

  除种姓之外,与首陀罗处于同一地位的是印度的妇女,她们所受的压迫和奴役是罕见的。《摩奴法典》规定妇女永远不能独立,一个少女,或一个青年妇女,或一个老年妇女,甚至在她自己家里也不能独立地做任何事情。即使她的丈夫没有德行,或在别处寻欢作乐,或缺乏才能,她也要把他当作神来尊崇。不管他活着还是死去,她都必须对他保持贞节、忠实,从一而终。相反,丈夫甚至在妻子刚刚丧葬之后就完全有权再娶。

  《摩奴法典》给予丈夫捶打妻子,剥夺她的装饰品和把她幽禁在某个地方的权力,它否认妇女拥有财产权,它认为妇女再嫁是违反法规的,同时它规定了童婚,主张女子不到适当年龄也应出嫁。

  印度的两部最大史诗《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明确地说到,妇女若是被人家公开看到,那是她们最大的不幸。同时习俗规定,新婚女子在其公婆或其他长辈面前必须戴上面纱,而且迫使寡妇实施可怕的自焚殉夫的陋习。

  至于丈夫对妻子拥有的绝对权力就是从结婚的形式中也可以看出。印度人结婚时,都要求妇女带上鼻环,这象征着丈夫可以牵着妻子的鼻子,完全控制着她,正像骆驼的主人牵着它的鼻绳控制它一样。在印度典籍里,妇女是作为一种财产,可以在任何时候被赠送或被借贷。

  因此,妇女所受奴役的深重使得妇女对整个社会习俗的反动也在不言而喻之中,而佛陀的教义对妇女享受平等的地位冲破习俗的禁忌也是起到了巨大的冲击作用的,但因为习俗的强大,佛陀在妇女加入佛教僧团的考虑中也不是毫无顾忌的,即使后来同意成立作为僧众相对的尼众僧团,但在尼众僧团成立之初,对妇女削发为尼的也进行了严格于僧众的许多歧视性的要求,如比丘尼众要敬重比丘,见到比丘要先行礼;所遵守的戒律,尼众要比僧众多;还有在吸收比丘尼时,佛陀说,她们将使佛的正法无形中缩短;等等。但佛陀置妇女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使妇女得着有形的和无形的解放,不能不说佛陀的毅力和魄力之巨大,可以说,他是有着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无畏精神的。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