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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
印度文化、种姓、妇女和佛的意义(2)
作者 : 伍恒山


  梵书对祭祀仪式有详细的规定,祭司们必须拥有专门的知识,因此祭司这一职业便成为世袭。梵书中将祭祀当作一切力量的源泉。人们普遍认为,供养牺牲具有深妙的含义,有关于日常生活,人类的幸与不幸都可以由祭司决定。所以,祭祀便看成为万能的仪式和工具,而通晓吠陀的祭司理所当然当成神一样而存在。所以,在婆罗门教经典中,有学问的婆罗门不仅要享受与天神一样的地位,而且还要接受祭祀所带来的酬金,因此婆罗门便理所当然地确立为种姓社会的第一地位。

  在佛陀时代,婆罗门教(即后来的印度教前身)思想体系已经确立,种姓制度已经深入社会各个阶层。雅利安人刚进入印度时,当时的社会划分为三个阶级:武士、祭司以及平民。那时还不存在种姓意识。职业也不世袭,也没有任何清规戒律限制这些阶级相互之间的通婚,没有与某些人不能共餐的禁忌。后来由于雅利安人对土著民族的戒慎以及被同化以至失去其民族本性的恐惧,外来民族和土著民族之间的肤色因素被过分强调了,最终由肤色而确定的种姓制度深深地扎根于印度的雅利安文化中。

  种姓的梵语词汇为“瓦尔那”(varna),其义为“颜色”。因此肤色较黑的土著民族便沦为社会的最底层,这一阶层的人是土著人以及雅利安与土著的混血儿,在种姓中为首陀罗,名列第四。作为征服者并享有祭司特权的婆罗门种姓成为印度社会最重要的一个阶级,他们握有知识,并利用知识来垄断和统治社会。其次,是以勇武见长的武士阶级,他们独立于婆罗门之外,以武力获得政治地位,他们是实际的拥有治权的统治者,高居于吠舍、首陀罗种姓之上。这一阶层名为刹帝利种姓。第三个种姓是吠舍,他们原本是村社的普通人,包括商人、高利贷者、手工业者以及其他享有自由身份的人。

  在这四个种姓之中,婆罗门和刹帝利是统治阶级,吠舍是中间阶级,而首陀罗则在每个特定的社会中受到最底层的对待。印度社会就这样划分为各种瓦尔那(种姓),连同这些瓦尔那所特有的义务、职业、地位以及有关通婚、共餐等方面的规定,一直构成了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婆罗门的理论中,这四个种姓代表着梵天神的四个不同的部位,印度最古老的《摩奴法典》中说,婆罗门是从梵天神口中生出来的,刹帝利是从他的双臂生出来的,吠舍是从他的肚子(一说从腿)生出来的,首陀罗是从他的两脚生出来的,所以,“婆罗门因为从最高贵的肢体所生,因为首先被产生,因为掌握经典,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见《摩奴法典》卷一)

  这四大种姓,前三者有诵念吠陀经以及祭祀的权利,死后得再投生于世,所以被称为“再生族”;非雅利安人的首陀罗,既无诵经祭祀的权利,也无转世投生的希望,所以称为“一生族”。婆罗门在死时只须拜神诵经,就可返归宇宙本体之梵天,称之为顿悟法;刹帝利及吠舍,除诵经祭祀外,尚得苦练修禅,才能够生于梵天,这被称为渐证法。

  种姓理论还规定了因果报应或轮回的教义,以为人们今生的种姓地位是前世行为的结果,出身于上等种姓是得到善报,出身于下等种姓者则是得到恶报。因此出身低贱的首陀罗种姓就一生下来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和职业,那就是为上等种姓,特别是为婆罗门服务。

  《摩奴法典》作了这样的规定:“首陀罗,不管是不是买来的,都必须为奴”;“即使被主人释放,首陀罗也不能免受奴役”;“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把首陀罗的财物据为己有,因为属于首陀罗的东西都不归他自己所有,他们是其财产可以被主人拿走的那一种人”;“婆罗门对杀死一个首陀罗所作的忏悔同杀死一只猫、一只青蛙、一条狗或一只乌鸦所作的忏悔一样”;等等。这样,首陀罗就有如动物,被置于一种野蛮对待的境地。

  所以,在每一个社会形态中,首陀罗对于上等种姓的反动都贯穿于整个悠久的历史之中。而应运而生的佛教以众生平等的教义来平抑社会的这种明显的粗暴的不平等制度,需要创教者具有极大的智慧、勇气和决心,否则面临异常强大的社会压力,一般人是无法提出鲜明的反抗婆罗门教义理论的口号的。

  此外还有不列入种姓的贱民阶级,即不可接触的人。至今还在印度约占人口的七分之一。他们注定只可从事商业或那些被认为是不洁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或是玷污了某些仪式,或是获取人或动物的生命。这些职业包括猎人、捕鱼人、屠夫、刽子手、掘墓人、承办丧葬者、制革工人、皮革工人和清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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