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霸二王城
抢劫,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强行抢夺财物。抢与打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也就是说,抢经常是通过“打”的手段来实现。换言之,流氓在抢劫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抵抗,就得通过打来保证财物从别人手中转到自己手中,所以流氓取财往往是打抢同时进行。
如明朝吴中一带,就存在着很大一批流氓,即所谓的“乌合游手无籍数百人”。他们常常先至一家,“打抢一空”。所以,在吴中地区就流传着“假人命,真抢掳”的谣谚。(许自昌:《樗斋漫录》卷十二)清时,杭州一带也多有流氓抢劫事件发生,当时清人对杭州流氓的“打抢”活动曾有如下记载:“游手游食之辈,不事本业,淫酣赌博,犯上蔑伦,动辄纠集多人,背黄喊冤不已,即行抢。”(赵士麟:《武林草附刻·正风俗》)
在清末,上海的“拆梢党”虽以敲诈为其行帮之特点,但有时由于敲诈无着也转而干一些公开抢夺的勾当。如刘长顺专靠挑京货担为业。有一天,在新北门口,途遇王阿桂等四个流氓,流氓上前搜身,搜出银洋21元,就“抢攫进城而去”(赵士麟:《申报》同治癸酉十一月十一日)。
一般性的抢劫已为正经的良民所不耻,而更为可恨的是,那些流氓之中的凶狠之徒,在通过打抢以获财时,有时还要以杀人为前提,也就是所谓的“谋财害命”。如浙江桐乡县乌青镇有一马姓幼儿,才四五岁,两手戴着银圈子。马姓族内有一无赖,就将幼儿哄骗到荒野,“杀而夺焉”(李乐:《续见闻杂纪》卷八)。
更为体现流氓气的是,这些流氓不仅抢财物,而且还以流氓手段“抢亲”。这种行径在封建社会可称得上是一种伤风败俗行为,这在人伦道德上也是不允许的,而这些流氓却不顾忌这些。如在常州府,有些市井流氓无赖至贫不能娶妻,于是,这些人就事先瞄好某家有女,且长得漂亮,也不通媒妁,利用夜晚时间,乘女家不备,“率众攫之而去”。等到女家诉之官府,官府由于事先收受流氓贿赂或畏惧流氓势力却迟延不审。一旦开审,这些流氓就买嘱假媒人,或者伪造庚帖,此事也就搪塞过去。即使碰到一个精明强干的官吏,经过反复查究,最终将此女断还父母,但至此时,此女既已遭污生子,生米已煮成熟饭了。(《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七一五,《常州府部》)
在上海,有时候流氓甚至还抢劫娼家的妓女,名之曰“拔宫人”,藉此向鸨母索取“照顾钱”(赵士麟:《申报》同治癸酉十一月十一日)。
“趁火打劫”也是流氓们在抢劫过程中常有的事。在清代,流氓不但趁火打抢,而且还亲自放火。就当时杭州的情况而论,就经常发生火案,而纵火者,实都是一些无赖流氓。当然,他们纵火之本意也是“利在抢夺”,乘混乱,任意抢劫。这种趁火打劫,清人有一专门称呼,即“抢火”。关于杭州流氓的“抢火”活动,清人毛奇龄曾作如下记载:“乃不幸失火,则杭城多游手人,噪聚乘间,名为救火,实抢火也。”(毛奇龄:《杭州治火议》附录)。清人还就“抢火”一行作有竹枝词一首,词云:“打阵聚赌作营生,抢火拦丧党横行。敝俗总由明失政,转移风化仗官清。”(秦荣光:《上海县竹枝词·风俗九》)这首词所说的虽然只是清代上海一般意义上的流氓行为,不过,其中“抢火”也是所提内容之一。
绑票大约是抢的一种特殊形式。《后汉书·桥玄列传》有这样一个故事,桥玄10岁的儿子在门口玩,被三个人劫走,放在楼上,要桥玄来赎票,桥玄不肯。这时,司隶校带领河南尹、洛阳令等赶来了。恐怕绑贼撕票,不敢强行捉拿。桥玄高喊道:“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强攻,结果他儿子也被“奸人”杀了。事后,桥玄专门请政府下了道命令:“凡是再遇有绑票的,一律不许受害者家属用钱财去赎票,必与绑票者一并杀之,以绝奸路。”禁止不了绑票活动,就用管住受害者家属的办法来消极应付,甚至不惜牺牲人质,这就是东汉政府的本事。不过人们却可以由此得到洛阳城里绑票猖獗的状况。或许也会有人将绑票当作土匪所为,不当视为流氓,然土匪与林莽草泽相属,而且通常明火执仗以行事。像这等厕身市井,抓一个10岁儿童谋财的手段,只能看作是流氓之行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