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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氓群体产生的社会成因
道德规范的乏力(图)
作者 : 高秀清 张立鹏


  

道德是社会制约的有效手段,它往往通过规范的形式来约束人的不道德行为,以期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抑制社会犯罪的目的。道德的规范作用源于道德的约束功能。道德的约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要求对那种普遍认同的社会行为准则得到社会公众的遵守。道德的社会性要求用普遍性的认同方式,凝聚着群体和社会的道德经验,对群体中个人的任性与偏私起着约束或抑制作用。这种凝聚和抑制作用如果强劲,就能调控社会成员向良性社会生活道路发展,反之就会刺激一些自控能力差的人滑向消极的社会生活道路。一些流氓正是沿着这样的道路发展而成的。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的那样:“流氓无产阶级是社会最下层中消极的腐化的部分。”所谓消极,实际上就是指不求进取,不想革命;所谓腐化,也就是说思想、行为变坏,诸如过分贪图享乐、不以正道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奸污妇女、讹诈勒索等等。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有些社会流氓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转变而成的。

    其次,道德的约束性还表现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自觉的理性控制。理性是人类经过漫长进化过程发展起来的高级属性。近代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认为:“全部道德文化的主要目的是塑造和培养理性意志使之成为全部行为的调节原则。”(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2页)这种理性对本能、欲望的控制正是人们对社会行为准则选择的基础。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局限和历史的局限,他们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往往是带有很大片面性的,他们一方面强调要遵守封建道德规范,一方面又人为地破坏道德规范,即一方面,他们要求别人按照某种道德要求从事;另一方面,他们自己却在不停地按照自己的一己私利去我行我素。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某种社会道德引导的偏失,人们无所适从。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自我控制力差的人就滑向社会犯罪的道路。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流氓丛生且屡禁不止,不能不说与此有关。如三国时的曹操,虽然以政治家、军事家闻名于世,在年轻时却也流氓习气十足。曹操曾向人说:“人欲害我,我辄心动。”为了证实所言非虚,他就特意关照心腹侍者怀剑密来,“我心必动,但戮汝。汝但勿言,当后相报。”侍者按照吩咐去做,结果被曹操一刀杀了(冯梦龙:《增广智囊补》卷下《杂智·曹操》)。

    封建统治阶级这种不顾社会效果而不时采取某种流氓行为的做法,往往是使得社会道德的约束失去效果,表现为人对道德权威的蔑视与践踏。在社会实践中往往容易形成以下几种社会行为特征:

    一是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形成个人对自己社会责任的淡漠,甚至是个人不对自己的社会行为负责。这时,低级下流的社会行为就会盛行。

    二是导致人们道德信念的空虚,甚至诱发道德信念的虚伪。道德信念是道德得以规范人的行为的重要心理前提,如果政府官员不能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社会道德规范就会软化,社会道德信念就会倒塌。于是整个社会风气就会形成善不得扬、恶不得抑的现象,就会形成流氓得以产生的土壤。

    三是良心萎缩,羞耻感泯灭。良心是道德约束的内衡器,是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评价的重要环节。道德良心能激起人的知耻感和自爱心。人如果缺乏“内在的自我确信”,就不会有羞耻感,古代有些流氓行径就正是这种道德关系下的结果。譬如清雍正年间,苏州有美男子乔姓,留了长长的头发,脸上和身上穿珠点翠,自称乔姑娘,出入闺阁,乘机奸淫妇女。直至有一日欲强奸某夫人,阴谋才彻底败露(顾公燮:《丹午笔记·乔姓美男子》)。这正是由于荒唐淫乱、道德败坏才堕落为流氓的。

     又有破落户出身的张德、李禄两人,为了诈骗、攫取钱财,把别人引到家中与自己妻子奸通,想用这种下流手段诈取钱财,可见他们已失去了正常人的羞耻心理。良心的泯灭、道德的败坏,标志着他们已彻底堕落成了流氓(《济公传》八一回)。
中国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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