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与重要意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历经6年谈判才得以缔结,缔约谈判在三木武夫内阁时期还曾一度中断。
1978年7月双方恢复谈判后,福田赳夫内阁在得到美国卡特政府的首肯后,最终决定与中方缔约。日本外相园田直为此作出积极努力并亲自访华。1978年8月12日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由两国外长签署。条约经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日本众参两院的审议批准,对两国政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约前言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以遵守”,从而使《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形成一个整体,为巩固和发展中日关系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条约第一条基本照用了联合声明第六条的内容,其中包括两项:“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条约第二条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同时,为照顾日方立场,单独在第四条中注明,“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条约第三条表示,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后,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日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中日政治关系冷淡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方的一些举动明显有违条约精神。例如,日本开始把防卫战略的矛头转向中国。今年日美“2+2”会议联合声明中又首次把台湾问题作为日美两国的“共同国际战略目标”写入其中。这不仅是对中国内政的严重干涉,也暴露出日美合霸亚太的战略图谋,势必对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构成新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