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获奖者道格拉斯·诺斯——“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诺斯在多部论著中论证了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的作用。诺斯认为,新的制度是在社会群体觉察到有可能获得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实现不了的利润时出现的。假如外部因素是容许收入增加的,而制度因素则说“不”的话,那么,新的制度安排就很可能发展起来。
——1993年瑞典皇家科学院贺辞
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
诺斯,1920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萨州坎布里奇市,1942年获得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学位,1952年获得博士学位。1946年开始在伯克利分校任教;并于1950年成为华盛顿大学的教授;1961年担任华盛顿大学研究所的所长。他1979年任教于赖斯大学;1981年到1982年任教于剑桥大学;1982年重新回到华盛顿大学,现任该大学经济系卢斯讲座教授。诺斯于1960~1966年任《经济史杂志》副主编,1972年担任美国经济史学协会会长;1966~1986年任国民经济研究局董事会董事;1968年、1971年、1978年经济研究所理事会理事;1972~1973年任东方经济协会会长;1973年任巴黎高级研究实验学院历史研究中心客座副主任;1975~1976年任西方经济协会会长;1987~1988年任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诺斯是新经济史的先驱者、开拓者和抗议者。诺斯“始终如一地站在近些年来席卷经济史学界的新浪潮的最前沿,这股浪潮试图将新古典经济学应用于悬而未决的经济史问题”(马克·布劳格语)。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诺斯所在的华盛顿大学已经变成了新经济史学派、新制度学派和新政治学派的学术中心。
主要学术贡献
诺斯的主要贡献在于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即用古典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新的对象。也就是说,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和经济计量学来研究经济史问题。在其早期对远洋运输和美国国际收支所做的研究中,他与福格尔所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并驾齐驱,将新古典生产理论与经济史中所发现的数据结合起来。这种新的方法推动经济史的研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诺斯并不满足于此,他又利用产权理论来解释美国历史中制度变革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诺斯的早期著作,诸如《美国从1790年至1860年的经济增长》、《美国过去的增长与福利:新经济史》等等,对此做了充分的反映。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诺斯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分析西方世界最近两个世纪中工业化的更为一般的理论。其目的是探讨西方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因、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的内在联系、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趋势、经济发展对制度的内在要求。诺斯这一方面的著作主要有《西方世界的兴起》、《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绩效》等等。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诺斯开始总结他30多年研究经济史的经验,从中提炼出一些对经济学尤其是对新制度经济学有重要贡献的理论。在这一方面他的著作主要有《制度、制度绩效与经济增长》。
概括起来说,诺斯对经济学的贡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第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之一,诺斯重新论证了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制度的作用;第三,作为经济学家的诺斯将新古典经济学中所没有涉及的内容——制度,作为内生变量运用到经济研究中去,特别是将产权制度、意识形态、国家、伦理道德等作为经济演进和经济发展的变量,极大地发展了制度变迁理论。
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诺斯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演变史的审视与分析,升华出制度变迁理论的思想,并以三大理论基石来构建他的分析框架。如他所述,“我研究的重点放在制度理论上,这一理论的基石是:描述一个体制中激励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变化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这种理论解释为何人们对现实有不同的理解。”值得提出的是,诺斯在阐明上述分析框架的过程中,始终以成本—收益为分析工具,论证产权结构选择的合理性、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意识形态的重要性;而这种分析使得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具有巨大的说服力。
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第一大理论支柱。诺斯认为有效率的产权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曾提到“增长比停滞或萧条更为罕见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中并不常见”。很显然,经济能否增长往往受到有无效率的产权的影响。有效率的产权之所以对经济增长起着促进的作用,因为一方面产权的基本功能与资源配置的效率相关,另一方面有效率的产权使经济系统具有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激励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降低或减少费用;人们的预期收益得到保证;从整个社会来说,个人的投资收益充分接近于社会收益(在产权行使成本为0时,充分界定的产权使得个人的投资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所以诺斯认为产权的界定、调整、变革、保护是必要的。
国家理论
国家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第二大理论支柱。诺斯对国家的看法集中体现在这一悖论中:“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对这一悖论的论证,诺斯是从国家与产权的关系上展开的。如果国家能够界定一套产权,提供一个经济地使用资源的框架,它就能促进全社会福利增加,推动经济增长,这就是国家契约论;如果国家界定一套产权,仅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就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会造成人为的经济衰退,这就是国家掠夺论。那么,对国家存在的解释到底是契约论还是掠夺论呢?诺斯认为“尽管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所以他把不全面的两种理论统一起来,用“暴力潜能”论解释国家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