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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经济体制结构的突破者(2)
作者 : 陈桂玲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最早体现在1959年10月号《法律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以无线电频率为例,对产权进行了经济分析,创造性地提出了下列观点:

  产权是重要的。在政府管制前,造成无线电领域争夺频率的混乱状况的真正原因不是频率数量有限,也不是竞争机制失灵而需要政府管制,而是因为没有建立无线电频率的产权制度。同频率一样,土地、资金也都是稀缺资源,但它们本身并不要求政府管制。有些机制,如常用的价格机制,被用来确定如何在众多提出权利要求的人之间配置稀缺资源,如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但是,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占用土地,那么社会会发生混乱,价格机制起不了作用,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可供交易的产权。对资源不设置产权,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

  资源的市场配置优于政府配置。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力量而不是由政府决策决定。除了政治压力所导致的错误配置外,一个试图取代价格机制功能的行政机构将会碰到两大难题:首先是缺乏本应由市场决定收益与成本的货币量化标准;其次,行政机构实际上不可能拥有每个商业经营者使用或可能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所有信息,也不了解消费者对运用无线电频率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偏好。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行政分配必然劣于价格机制分配。市场运行不是没有成本,如果市场运行的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的成本,人们就可能会默认行政配置造成的失误。

  法律要明确界定产权。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它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这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规定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山洞的所有权者签约。至于山洞是用来贮藏银行账簿,贮存天然气,还是种植蘑菇,这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种植者为使用山洞而支付费用的多寡有关。法律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明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和重新组合,应当允许一个使用者买下他人的权利以独占使用权。

  使用一种资源与使用对这种资源的权利在分析上没有区别。以“斯特古斯诉布里奇曼案”为例,制糖商机器的噪声与震动干扰了隔壁医生的工作,法院必须决定,医生是否有权强迫制糖商安装新机器或挪动旧机器,或者制糖商是否有权强迫医生另择诊所。从这个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①在这种情况下,制止甲对乙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就会损害甲本身,问题在于如何避免比较严重的损害;②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只要有迹象表明谈判花费的成本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程序,产值最大化的最终结果与法律判决无关,目标不应该是干扰最小,而应该是产出最大。所有的产权都会干扰利用资源的能力,但必须保证从干扰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产生的危害。

  有损害的行为不但不影响产权的引入,而且由于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人之间,反倒使明晰产权成为必要和可能。比方说,邻近频率间的干扰的减少可能要花钱改善设备,如果邻近频率的经营权不明确,就很难指望一个频率的用户会为他人的利益花费这类成本。产权明晰(第一次配置)加上价格制度(第二次配置)将会解决这类冲突。只要信号受干扰的台主获得的收益大于因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或者大于他为抵消干扰而支付的费用,那么即使他有权制止干扰,也会放弃这个权利;而干扰他人的台主为获得经营许可,自然愿意支付费用,但不能高于停止干扰导致的成本或不能以干扰他人的方式继续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样,只要收益大于干扰成本或因干扰被禁止而蒙受的损失,那么即使他有权干扰他人也会放弃这个权利;受干扰的台主为使干扰停止,愿意支付费用,但不得高于因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或为消除干扰而花费的成本,无论哪一种情况,结果都一样。

  如果受损害很多,就很难通过市场来解决。当在众多的共同经营者或组织之间必须通过市场形式进行产权转移时,谈判过程可能会非常费时和困难,从而使这种转移实际上不可能,即使通过法院来行使权力也不容易。在这种市场因成本太高而无法运行的情况下,强制实行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管制可能会好一些。

  社会成本问题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定理的成立要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假定: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没有影响,即不存在所谓“外部影响”。换句话说,单个经济单位从其经济行为中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被看成等于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但是,在实际经济中,这个假定往往往并不能够成立。在很多时候,某个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他自己却不能由此而得到补偿。此时,这个人从其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所谓的“外部经济”。另一方面,在很多时候,某个人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但他自己却并不为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此时,这个人为其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所谓“外部不经济”。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述的就是第二种情况,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对这种情况,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现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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