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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军事领率机关
十三大军区(3)
作者 : 军科院军事所
   2、省军区

   50年代中期,随着国内作战和剿匪任务的完成,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省级机构的正式建立和省域的调整划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原来的二、三级军区的称号,改称为省军区。对二、三级军区的领导机关进行了调整合并。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均建立省军区。从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在全国先后共成立了27个省军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中央直辖市分别设立卫戍区或警备区;北京设立卫戍区,天津、上海、重庆分别设立了警备区(旅大警备区也属于军级单位)。省军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省军区隶属大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省(自治区)常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领导若干个军分区和一定数量的部队。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领导预备役、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海防守备任务。省军区下辖军分区。军分区,是省下行政区划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所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军分区为师级。军分区受省军区和中共地区(省辖省、自治州、盟)委员会、行政公署的双重领导。军分区设有领导机关(司、政、后),有的还辖有一定数量的部队、分队。其主要负责所在地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海防守备任务。军分区下辖县(旗)级设立了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属团级,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人民武装部既是中国共产党县级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又是军队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部门。1969年11月15日,中共军委决定:各省、自治区机关所在城市和重庆、鞍山、青岛、湛江等重要城市均可根据需要设立警备区机构。据此,各省、自治区机关所在城市和一些重要城市,均组建了警备区。
军事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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