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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
离婚(1)
作者 : 卢玲


  离婚,在周朝叫做“绝婚”。根据古代的婚姻是缔结两姓之好这样一个观念,离婚即断绝两姓情分,因此称为“绝婚”。而这又是属于男方的特权,女方提出离婚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的,纵使夫妇感情不好,也只得容忍下去,叹息哭泣,别无反抗解脱之道。如《诗经》中有不少这样的诗句:

    “子子不淑,云如之何。”

    “不能我恤,反以我为仇。”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女子没有离婚权,只能自哀自叹,自怨自恨。当时,离婚的内容只是女的被赶出夫家,所以又称之为“出”,男子可以任意出妻。《谷梁传》说:“夫者妻之天也。”丈夫既是妻子的天,如果对自己的丈夫服从得不如意,伺候得不周到,使夫家看不顺眼,得罪了“天”,那么男方轻而易举地把妻子逐出家门。

    古时,虽然结婚礼仪颇为繁复,但离婚却十分自由、简单。贵族家庭里发生离婚事,只需男家派一个使臣到女家去,对女方家长说:“我们主人不善处理家事,不能和你家小姐长处一起侍奉祖庙。”女家主人说:“不,不,这是我从前没有把女儿教好,现在我一定从命。”使臣把女子出嫁时的嫁妆退给女家,就算了结。普通人家则男方派人告诉女家,要她们领回女儿就行了。离婚,成为男子的特权。

    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休妻的“七出”之说。在《大戴礼记·本命》中的“七出”是这样的:(一)不顺父母;(二)无子;(三)多淫;(四)嫉妒心强;(五)有恶疾;(六)多嘴多舌;(七)盗窃。并为“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不顺父母”,即媳妇要依公婆的好恶而决定去留。《礼记·内则》中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就是说,尽管夫妻感情很好,但公婆看不顺眼,仍然要休弃。

    著名乐府诗《焦仲卿妻》中,焦仲卿的妻子刘兰芝,就是因为婆婆看不顺眼,逼迫儿子休妻:“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娶!’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一对恩爱夫妻,就这样活活被拆散。结果。刘兰芝誓不改嫁,投水而死,焦仲卿也自缢殉情。

    宋朝诗人陆游,与妻子唐婉情深意笃,但是,唐氏受婆母虐待,并残忍地逼陆游休妻另娶。离异后,他们曾相逢于绍兴沈园。陆游眼望爱妻,欲语不得,怅然赋词:

    

    红酥手,黄滕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鲛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

    

    唐婉凄楚泪和: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语斜栏。难,难,难!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尝似秋千索。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瞒,瞒,瞒!

    

    类似夫妻恩爱,婆母看不顺眼而出妻的,历代都有。另外,也有公婆、丈夫均看不顺眼而被休弃回家的。

    “无子”,按理说,未必就是女方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男子不育造成的,但是,千百年来,一直把无子看作是妇女的罪过。不管妻子何等贤惠,只要她不能为夫家延嗣香火,就可以休掉。唐代的慎氏,因婚后无子,被丈夫休弃,慨然登舟,作诗倾吐心中的怨愤:

    

     当时心事已相关,雨散云飞一晌间。

     便是孤帆从此去,不堪重上望夫山。

    

    有的夫妇虽互相恩爱,但因为无子的原故,父母兄长要休,做丈夫的也无法挽留。商陵牧子的《别鹤操》中说:“将乘比翼兮隔天端!山川悠远兮路漫漫!揽衣不寐兮食忘餐!”

    据说牧子娶妻数年而无子,他的父兄将为他休妻改娶。他妻子知道后,半夜里倚窗哀哭,牧子听了,心中悲伤,抚琴作了这首痛夫妇别离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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