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掠夺婚,是母系社会逐渐为父系氏族社会所替代后,女性地位一落千丈,她们再不是主宰氏族的主人,而成了男人们掠夺的对象,成为男子的奴隶和附属品后产生的一种最初的婚姻形式,包括从外族劫掳女子,也包括凭借势力恐吓,强娶以及抢夺女子的强制性婚姻。
“婚”,《说文》中释为:“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以名焉。”郑玄《仪礼疏》中也注释为:“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娶妻时间定于黄昏,可能与以前男方利用黄昏,女方不备之时抢亲有关。梁任公曾举《易爻辞》中的“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解释掠夺婚的状况,他说:“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故闻马蹄蹴踏,有女啜泣,谓是遇寇,细审乃知其为婚媾也。”(《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这些记载与考证,都阐释了最初的掠夺婚形式。
殷代的商纣王在征伐有苏氏时,有苏人慑于威势,把妲己送嫁纣王。春秋时期,楚文王听说息国的夫人很美,就进攻并灭掉息国,把息夫人掳掠进宫,占为已有。晋朝赵王伦专权时,伦党孙秀得知绿珠美貌绝伦,就指名向石崇索取,石崇宠爱绿珠,拒绝奉献爱妾,他们就逮捕石崇,欲抢绿珠,绿珠见状跳楼自尽。又如唐代罗绍威征召韦洵美为从事,罗听说韦的妻子崔素娥美丽,就抢逼为妻。
掠夺婚,从帝王官僚、豪门贵族直至平民阶层,历代数不胜数。或依仗权势,强抢民女;或为霸占一美女,而威逼抢人,迫使家破人亡;或强行捆绑,造成事实婚姻;也有诱骗抢夺,强行婚配的。这种视女性为男子玩物或传宗接代工具的畸形婚姻,至今仍在部分地区残留着。
一九八四年,江西省广丰县塘边公社农民吴正荣想把同村一位十八岁的闺女娶来给自己二十九岁的儿子做媳妇,在遭到女方回绝后,吴正荣恃仗自己有五个儿子,人多势众,于一个深夜闯入夏家,将十八岁的姑娘抢回家来,而且,当晚就亲自动手,捉住姑娘手脚,将姑娘按倒,让儿子强行发生性行为,所谓的“结了婚”。第二天,姑娘逃跑了,但又被抓了回来,吴家将姑娘的衬衫和长裤剥掉,捆在树上,用树枝、竹桠毒打,边抽打边恶狠狠地说:“抢来的媳妇牵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看你还逃不逃!”姑娘被打得遍体鳞伤,又在烈日下暴晒两个多小时,直至夏家亲友闻讯赶来,极力抗争,才送医院抢救。
还有一位三十多岁的农民陶某,在其胞兄病逝后,就强迫嫂嫂与自己同居。嫂嫂不从,陶某竟一面邀请亲友,宣布与嫂嫂结婚,一面在弟弟的帮助下,拷打嫂嫂,将其双手反剪捆住,强行“同床结婚”,并立即放鞭炮庆贺,重演抢婚悲剧。
由于视贞节为女性命根子,“一女不事二夫”,以及女子地位的卑下,一旦女子与男子同房,不论是强制的、掠夺的,均被认可为合法婚配,而女子贞操既失,虽怨恨痛苦,也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大多数妇女不再抗争而认命了,因而,掠夺婚的残余数千年尚未绝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