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日至4日,在日本东京女性国际战犯法庭初审一年之后,该法庭的终审判决在国际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举行。法庭的目的是:第一、受理日军在亚洲各国实施军队性奴隶制度的各类起诉,明确日本政府及其军队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第二、依照战时国际法,检证日本性奴隶制度是否犯有战争罪、反人道罪;第三、明确对于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慰安妇”问题,日本政府必须采取何种措置;第四、创立反对在战争中对女性施行暴力的国际运动;第五、终结过去战时对女性暴力不受处罚的历史,并防止此类犯罪的再发生。
出席终审判决的有加布瑞勒柯克麦克唐纳主法官,卡门阿吉贝法官,克里斯廷钦肯法官,威利芒廷夹法官,总检察官是来自美国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顾问帕蒂斯凡赛尔和来自澳大利亚弗里德兹大学的蒂娜多尔葛波尔。法庭国际委员会(IOC)的共同代表松井耶依(日本)、尹贞玉(韩国)和英代(菲律宾),以及中国大陆、中国台湾、韩国、朝鲜、荷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帝汶等代表出席了活动,还有十多位原日军性奴隶制度受害者。中国大陆有3位代表来到了海牙:IOC的中国代表苏智良、检察官周洪钧教授等。
12月3日上午,终审判决开始,首先由总检察官对日本在二战中所犯下的性奴隶制度、对女性的强暴等罪行进行起诉,然后各国家、地区代表作了回顾与陈述,顺序为韩国、朝鲜、中国大陆、菲律宾、中国台湾、东帝汶、印度尼西亚、荷兰、日本、马来西亚和泰国。
中国大陆检察官周洪钧教授代表中国作了介绍。中国诉状指认的被告分为两部分,一为团体被告,即日本政府。中国诉状指出日本政府在日本侵略战争中,在中国的日军占领地建立了各种形态的慰安所,实施了大规模的性奴隶“慰安妇”制度;二为个人被告:裕仁(即昭和天皇)、松井石根、冈村宁次、朝香宫鸠彦王、谷寿夫和中岛今朝吾,他们在建立、推行和扩大“慰安妇”制度中犯有严重的战争罪行。除了列举大量的证据外,中国方面还展示了录像资料,最后介绍了中国大陆受害幸存者的状况和她们的要求,一年来,中国大陆的“慰安妇”受害者中有两位去世,她们是山西的张五召和上海的郭亚英。
4日上午,4位法官宣读判决书,英文版判决书长达260页。主审法官依次介绍了本次法庭的宪章原则和取证结果,并指出妇女人权无论在任何时期都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然后法庭认定了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征召大量妇女充当日军的随军“慰安妇”的事实,法庭指出,遗憾的是1946年前后的远东军事国际法庭等审判没有涉及“慰安妇”问题。50多年来,日本政府拒绝承认这一事实,也拒绝对“慰安妇”受害者进行正式赔偿。但今天的国际社会不应无视“慰安妇”受害者的声音,要还之以正义,让受害者度过幸福的后半生。
判决书指出,1932年,日军在中国建立了第一个所谓的“慰安所”。1937年12月,日军在南京制造了“南京大奸杀”。之后,由于多种原因,日本政府和军队在中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亚太地区、国家建立和推广了“慰安妇”制度,众多的外国女性被劫持、诱拐到了日军所在的地方,充当日军的性奴隶,被迫为日军提供性服务,遭受非人的折磨。日军投降后,她们被抛弃,且至今仍忍受着因当年的不幸遭遇所造成的伤害。日本政府从战争结束直到今天,未对它所负的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作出充分而真诚的道歉,这进一步对幸存者造成了伤害。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年的性奴隶制度幸存者打破沉默,开始向日本要求赔偿,使此事开始浮出水面。经过专家、学者及幸存者本人多方面的努力,2000年12月8日,女性国际战犯法庭在东京召开,75位幸存者或亲自出庭或通过录像作证,法庭作出了初步判决。
判决书接着指出,在听取了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朝鲜、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荷兰、东帝汶和日本等检察团的陈述以及6名历史和法律专家、两名日本老兵的证词及大量物证后,根据海牙条约的禁止伤害个人及家属尊严、禁止奴隶制度和本次审判宪章中规定的对女性犯罪将依据战争罪、反人道罪以及其他国际法裁定的原则,并依据纽伦堡法庭审判的原则认定,昭和天皇并无豁免权;在战时,他并非“傀儡”,而是日本的陆海军大元帅,有着最高决策权威。从大规模的“南京强奸事件”推断,昭和天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奸事件的发生,而且本应该采取措施阻止,而不是同意或至少允许该类事件在所谓“慰安妇”名义下继续发生。在日本军队推行“慰安妇”制度的漫长过程中,昭和天皇也没有制止。因此,昭和天皇裕仁犯有反人道主义罪。
对于日本国家的责任,判决书指出,军队是国家的机关之一,日军推行“慰安妇”制度,强迫各国妇女充当日军的性奴隶,凌辱、残害日军占领区的妇女,违犯了当时的国际法。而日本政府的其他部门在实行“慰安妇”制度中也充当了积极协助的角色。因此,日本政府的行为违犯了1907年的《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海牙公约》,1921年的《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和儿童的日内瓦国际公约》,1930年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尽管日本政府当时没有完全加入这些公约,但这些公约作为国际习惯法,日本政府必须遵守。因此,日本建立并推广军队性奴隶制度已构成战争犯罪。根据国际法,法庭判决冈村宁次、松井石根等被告对日本实施性奴隶制度负有责任。
判决书指出,承认战争罪行,建立一个充分而公开的历史记录,以保证在下一代中不再发生这种罪行是日本政府的一种义务。法庭认为,日本政府在教育日本人民和下一代方面所做的努力是非常不够的。日本政府有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与幸存者协商,恢复受害者的尊严。日本政府更需要为“任何经济性可估价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国际法中,赔偿必须由政府支付,必须对物质损失、失去的机会和受害者及其家庭和亲戚在感情上所受的伤害赔偿;赔偿必须是充分的。法庭发现日本亚洲妇女基金会被大多数的幸存者强烈拒绝了,她们说她们不满足这些标准。法庭发现推迟赔偿已经带给她们持续的痛苦,如愤怒、悲伤、孤独,经济窘困和贫穷,不可治愈的健康问题和不能恢复平静的心理问题,这些深度的损失也应给予赔偿;恢复名誉的同时,也应提供医学和心理上的照顾,以及法律的和社会的帮助。
判决书慎重指出,日本政府应采取如充分承认它建立“慰安妇”制度所负的责任,这个制度已违犯了国际法;作出充分而真诚的道歉,承担法律的责任,保证不再重犯;对受害者和幸存者进行赔偿;建立机构对日军性奴隶制度进行全面的调查,保存历史性的资料;通过建立纪念碑和纪念馆、图书馆以示对受害者和幸存者的认可、尊敬;与幸存者一起考虑建立一个事实及和谐委员会,它会记载在战争、政变和占领期间产生的性别歧视犯罪;倡议在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教育机构里,包括各种层次的教科书里作出有意义的结论,以保证对大众的教育,尤其是年轻人和后代了解实施的侵犯和所遭受的痛苦,把那些想回国的幸存者送回国;揭露所有的和“慰安所”有关档案或资料,明确和惩罚参与建立“慰安所”和招募“慰安妇”的主要的犯罪者。
宣判之后,4位法官亲手将判决书一一送到受害者的手中。法庭工作人员、受害者、荷兰的参加者等纷纷上台,与法官、检察官合影留念。当天下午,法庭IOC代表松井耶依、中国代表苏智良等人,到日本驻荷兰大使馆将判决书交给该使馆,并要求其转交给日本政府。
▲2005年3月18日,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外,中国“慰安妇”郭喜翠(坐轮椅者)手拿侯巧莲(原告之一)的遗像,向日本友好人士控诉日本兵的罪行,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当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作出驳回中国“慰安妇”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的诉讼请求,激起中国“慰安妇”和日本正义人士的强烈愤慨。
山西省“慰安妇”郭喜翠和侯巧莲1996年2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给予赔偿。侯巧莲1999年5月因病去世。2001年5月,东京地方法院认定遭到性虐待事实,但作出了驳回她们诉讼请求的判决。2002年3月,郭喜翠和侯巧莲的子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选自新华社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