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们的企业将会更加经常地遇到这样两种状况:一是自己的商品被国外市场反倾销,二是在国内市场上反外国企业商品的倾销。不论是在国外被反倾销,还是在国内反外国商品的倾销,都是我们利用加入WTO的机会;我们应该学习利用国际规则,维护和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许多大的国有企业或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在应对国外反倾销问题上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例如国内七大彩电企业:夏华、康佳、海尔、海信、长虹、创维、TCL在2002年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时积极应诉,从而使欧盟撤销了对中国这七家企业高达446%的反倾销税。但是许多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显得束手无策。我们从下面两个故事就可以看出,提高中小型企业家反倾销的意识,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
应诉与不应诉的故事
不应诉的故事:广东陶瓷,埃及市场走麦城
据《羊城晚报》2002年11月13日的报道,埃及对中国日用陶瓷的反倾销案已于2002年11月进行裁决,由于没有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将以埃及原告方胜诉而告终。
埃及对中国日用陶瓷倾销案具体品种为瓷餐具,海关编号69111000,调查公告于2002年5月14日发出。据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统计,涉案金额高达90351万美元,其中广东企业86家,占绝大部分。
该案涉及的广东日用陶瓷生产企业多是规模不大的中小私营企业,主要集中在潮汕地区。但涉案的这些中小陶瓷企业主们却普遍对应诉不感兴趣,对怎样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不了解。尽管负责组织应诉的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商会曾专门到深圳组织广东企业召开应诉动员会,尽管应诉期限由于律师的努力,从1个月延长到47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企业最终无人应诉。中国出口埃及的日用陶瓷将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税率高达200%以上,因价格优势而一度在埃及销售良好的中国日用陶瓷被迫放弃埃及市场。而广东的陶瓷出口企业无疑将是这一反倾销案的最大受害者。
积极应诉的故事:柳州氧化锌站稳欧盟市场
据《羊城晚报》2002年4月19日报道,在2002年3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氧化锌的反倾销调查做出了最终裁决,对应诉的5家企业的氧化锌分别征收了69%~28%的反倾销税,而那些没有应诉的中国企业,其反倾销税一律是28%。
据欧盟统计,中国出口到欧盟的氧化锌价格比欧盟产品便宜20%左右。由于物美价廉,中国氧化锌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节节上升,其中出口量最大的三家生产氧化锌的企业都在广西柳州,它们分别是:柳州银荔集团龙城化工总厂、柳州有色冶炼公司和柳州锌品集团。当欧盟宣布对中国氧化锌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这三家企业都不约而同提出应诉。最终,柳州有色冶炼公司经过不懈的努力,获得了最低的反倾销税。
这就是说,面对反倾销,应诉,不一定百分之百成功;但不应诉,一定百分之百失败。
如何在应诉中获胜
企业性质是关键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倾销是指一个国家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个国家,而正常价值通常是指这种产品在本国的国内价格。但是根据欧盟的法律,只有一个国家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时,该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才能被视为其“正常价值”的标准。
在欧盟的贸易伙伴名单上,中国既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一个特殊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对中国的产品反倾销调查也具有特殊性。
中国企业首先要向欧盟证明,自己是一个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企业,这样才有资格拿自己的出口价格和自己的国内价格作比较,否则就只能拿自己的出口价格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相类似的价格作比较。
上面提到的这三家企业因性质不同,就有了三个不同的结论。
银荔集团龙城化工总厂 该企业的性质是集体企业。在向欧盟解释其集体企业的性质与国有企业不同时,遇到了不少困难。
柳州锌品集团 这是一家国有股占80%的股份制企业,要向欧盟解释清楚在中国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下这个企业的性质就更加困难。虽然这个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股东在名义上代表国有股,但他们实际上是以个人身份来进行经营决策的,并没有受国家控制的问题。而欧盟对这种在中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却不能理解。
欧盟认为,两家企业不能享受市场经济的待遇,因此提出以美国的出口价格作参照,来确定中国的氧化锌是否存在倾销。
由于美国的氧化锌属于高端产品,成本也高,以美国的价格作标准,中国企业无法接受,柳州锌品集团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欧盟的法律,应诉企业也可以另外推荐参照国,但必须有详尽的资料。由于对其他国家了解比较少,柳州锌品集团没有提供比较准确的参照国资料。
2002年3月,欧盟以美国氧化锌的价格作参照价格,做出了最终裁决,认定中国氧化锌倾销成立,并且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柳州银荔集团龙城化工总厂被征263%,柳州锌品集团被征28%。
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一家刚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与前两家相比,它就幸运多了。2001年3月时,这家企业的国有股还占90%,职工股占10%。而到了12月,100%的股份被职工买下和持有。这种迅速和彻底的改制,使得企业在对欧盟反倾销中占据了极其有利的地位。企业的改制反映了产权的问题,对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极其重要的。经过积极应诉,最终欧盟对该公司的产品征收了69%的反倾销税,是三家企业中最低的。1
冷静面对应诉费用
要应诉,中小企业家首先要面对如何支付高昂应诉费的问题。据说广东陶瓷出口的中小企业不对埃及市场反倾销案应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高昂的费用所吓退。
据了解,有关方面推荐的律师曾向涉案企业提出两种费用模式。一是北京律师提出的按步骤收费,首先填写调查问卷交纳5000美元,其后每一个步骤再付费,企业担心陷进无底洞而拒绝了这种方式。二是广东的代理律师提出,3万美元把填写问卷、接受对方核查、到对方国举行听证会等反倾销案全程包下来。
当然,无论是5000美元,还是3万美元,对一个中小企业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要掏出来,会让这些中小企业家们心痛好一阵子。问题是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来看待这笔费用。用投入产出的观点看,不投入应诉费用,就会失去市场,而失去市场的损失,远远大于应诉所投入的费用。例如,潮州有一家成长迅速的陶瓷私营企业,2001年在埃及销售额达40万美元,老板雄心勃勃地表示2002年会做到200万美元,但由于舍不得3万美元律师费,这块增长迅速的市场就被迅速失掉。更严重的是,由于价格适中且适合当地消费习惯,中东地区是目前广东陶瓷出口增长最快的地区,反倾销案往往具有连带示范效应,此案一旦败诉,将可能在中东其他国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到时则损失面就更大了。
所以,面对高昂的应诉费用,中小企业家们不应该盲目地拒绝,而是应该想办法,尽可能降低这笔费用。
联起手来,一致对外
中小企业要想在反倾销案中取胜,必须联合起来,一致对外。
联合起来的第一个好处,是有可能把应诉费用降低。如前所述,一家陶瓷企业的应诉费用是3万美元,如果几家企业联合应诉则只需要6万美元,费用马上会降下来。但是为什么这些企业没有联合起来呢?据涉案金额最大的广东新兴县某陶瓷厂老板表示,出口埃及的有100多家企业,自己一家请律师打这个官司,花费大不合算,即使打赢了受益的也不只自己一家,而要他把这100多家企业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应诉,他又没有这个能力。所以,通过行业协会,把出口同类产品的中小企业组织起来,是面对反倾销案的最好方法。
争取我国大使馆商务处的支持
在我们出口的许多国家都有大使馆商务处,只要与商务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商务处了解国外市场的变化,尤其是本企业出口商品在主要出口国的市场变化,国外同行业生产和销售情况的变化,对我们应对反倾销案件,有很大的好处。
与此同时,通过商务处的帮助,尽快在出口主要国家建立自己的进口商、生产商和直接用户的网络,并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商务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旦发生反倾销案件,可以在无损害抗辩中,得到他们的支持。
“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许多中小企业开始经营进出口贸易的时间不长,进出口贸易量也不大,因此在应对反倾销案件方面都没有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参与进出口业务,提高这些中小企业家的素质,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国外反倾销的法律知识,了解反倾销程序,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即使是那些还没有完全具备反倾销知识的中小企业家,在遇到反倾销案件时也不必慌张,他们完全可以在“战争中学习战争”。通过聘请专门的律师,通过国内行业协会的帮助和国外大使馆商务处的帮助,甚至通过国外进口商和直接用户提供的有利的无损害证据,都可以使自己处在反倾销案的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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