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格、式”,
完备实用的法规体系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安定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大治天下的治国方针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唐太宗又进行了法制的改革和建设,采取慎刑宽法和严格加强法制的措施。
为了明确赏罚的标准,唐太宗任命房玄龄、长孙无忌修改《武德律》,制定《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比《隋律》减轻了一些,后来长孙无忌组织19名法学家,专门为《唐律》作注,到永徽年间才完成,即《唐律疏议》。这是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五代以后各朝法律大都以此为本酌加增改。
此外,《贞观律》又定令1546条。所谓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同时还修改了武德九年的制敕,把3000条精简为700条,称为格。格就是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官员的依据。最后又定出尚书各部和诸书各部和诸师、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称为式。律、令、格、式的内容包罗万象,从国家制度到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民间的婚丧嫁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凡是违犯律、令、格、式的,一律按法律处理。
为了保证律、令、格、式的贯彻执行,唐太宗亲自选拔了一批正直无私、断狱公平的人担任法官,并亲自检查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他一再告诫大臣们说:“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并将死刑的终审权收归中央,以免出现冤案。同时,唐太宗还规定对死刑要3次上报中央,被批准后方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