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娼妓史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引论
名称及定义 3(图)
作者 : 王书奴


  

《社会问题辞典》引路易定义说:“以淫行为目的的妇人,获得代价,将自己身体提供于男子意思。”韦白斯特《大学字典》说:“卖淫是妇女公然淫荡。尤其公然出卖的。”伊凡布罗和博士说:“娼妓是一个男的或女的,把他或她自己卖给许多人,以满足他们的性欲,并且不加选择。”日本性学专家青柳有美氏说:“卖淫妇者,因为性的乱交,而得到自己或他人生活费之全部或一部分之女子。”Bebel氏在其所著《妇人与社会主义》中说:“婚姻是市民世界性生活的一面,其他一面就是卖淫。婚姻是质的表面。……卖淫是质的里面。……卖淫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必要的社会制度,和警察,常备军,教会,雇佣,制度同样。”

    愚乃综括诸家立论,假设一全书定义曰:“因要得到他人相当报酬,乃实行性的乱交,以满足对方性欲的,是为娼妓。”男子卖淫,事同一例。记述吾国历代娼妓赓续活动之体相,为有组织有统系之研究,以阐明其承变演化之迹,及互相因果之关系,叫做《中国娼妓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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