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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大步向前,退而不休
观念领先,行动领先
作者 : 施振荣


  观念领先,行动领先

  

  

   我创业二十八年以来,不只担任宏碁一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还花了很多时间做了很多其他的事情。例如,我创立了其他的事业,像是明棋电脑(现已改名明基电通)、宏大创投等;在经营管理方面,我也提出很多创新的观念和行动,包括自创品牌、员工入股、分布式管理、”不留一手”的企业文化等等;在我自己的事业之外,我也担任过台北市电脑公会和自创品牌协会的理事长,提出很多开创性的做法;另外,我也设立微处理器研习中心、标杆学院,为社会培育许多人才。

   我做了这么多事情,可以说我参加的考试比别人多得多,在退休前夕检视我过去努力的成果,总成绩应该可以算是名列前茅,单项成绩也有不少得到第一名。我一路走来,一直秉持”挑战困难、突破瓶颈、创造价值”的精神,缴出这样一张成绩单,可以说是无愧于自己、企业和社会了。

   

  员工入股分红

   宏碁创立之初,由于资金有限,需要参与者全力投入,所以我们就采取集体创业的方式,让干部入股、分红,后来也开放员工参与。当时规定入股的额度是绩效奖金的一半,加上每个月薪水中之10%,分期陆续缴股款,约两年可以缴齐可认股额度。当初实施这个政策时,根本没有想到要让公司的股票上市,只是因为不是股东就不能分红,所以让干部和员工先入股然后才能分红,否则他们就只有年终的绩效奖金可拿。

   那时候我们认为市值就等于是净值,完全没有股票增值的概念,大概在1987年之前都是如此。1984年大陆工程董事长殷之浩投资宏碁,也是用净值入股。那时如果有人要投资我们,都采用净值入股,等于他们投资十元就有一股,而不是投资三十元、五十元才拥有一股,所以我和其他原始股东的持股就被稀释了。当年用净值入股意味着对公司的承诺与投入,不像现在是为了投资赚钱,时代已经完全不同了。

   以前是先入股再分红,后来变成分红之后入股。公司股票上市之前,我都是提拨部分税前盈余给员工,当作是税前之费用,这部分公司就不必缴税。上市之后,我们把提拨给员工的红利转为增资股票,然后分配给员工,也就是先分红再入股。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董监事酬劳跟员工分红的比例,近年来这两项比例都有调整过。以董监事酬劳来说,一般产业的标准是盈余的1%,但是现在有些企业的规模实在太大,如果获利超过百亿元,盈余的1%就是1亿元,1亿元分给十名董监事,每一个人可以得到1,000万元,这样的酬劳恐怕偏高,于是企业开始调整,不再拘泥于1%的比例。

   至于员工分红的比例,虽然那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员工分红的比例,但是很多企业都不执行,公司章程只记载不低于某一个比例,譬如员工分红比例不低于盈余的万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但是高科技公司开始上市之后,为了留住员工,于是开始明订员工分红比例为10%,有些甚至高达20%,最近以8%最普遍。

   初期的做法采取股息优先,也就是先配给股东股息,然后再分红给员工,假设股息配完之后已无盈余可以再分红给员工,如此就失去对员工的诱因。新竹科学园区的公司为了避免员工因此而另谋出路,于是修改公司章程,取消先配股息的规定,宏碁也在1995年比照办理。本来宏碁的盈余分配是扣掉10%的资本公积之后,剩下的盈余先提拨1%作为董监事酬劳,然后分配股东股息每股一元,再依比例分配员工分红,最后尚有余额再分配给股东,或保留以后年度应用;修改公司章程之后,现在宏碁是提拨8%到10%作为员工分红,不必先保障股东股息优先。

   分红的形式最近也有变化。之前由于很多公司不断地成长,需要资金,所以把股东的分红和员工的分红再增资,转为股票,也就是全部配发股票。最近有许多公司的成长虽然还是很快,可是对资金的需求不像过去那么大,所以股东改为发现金,不配股,但是为了留住员工,所以员工还是配股票。

   现在证期会并不认同员工全部发股票而股东全部发现金的做法,证期会固然有他的道理,但现实的情况是,公司一方面不再需要配那么多股票,而又必须配股票来留住员工,为了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宏碁的做法就是股东和员工一样,都有现金也有股票,只是员工配股票的比例比现金高,否则我们没有足够的筹码留住员工。除非整个产业都同步调整为员工不发股票,或者大幅降低发股票的比例,否则先调整的公司可能就会先流失员工。

   台湾高科技产业独特的分红入股模式,是造就台湾高科技产业现有成就的一大因素,台湾的情况与其他地区不太一样,我相信绝大多数的公司或社会大众并不清楚这个模式的精神和独特的历史背景。之前台积电董事长张忠谋推动美国式的股票选择权,结果并不理想,联电董事长曹兴诚则强调台湾分红入股模式的好处。我认为这两种模式的精神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如果公司营运良好,正处于高峰的时候,股票选择权的诱因不高,因为股价不会再上涨;对于刚创业的公司,或者是正要从谷底翻身的公司,股票选择权可能有一些激励作用,因为未来股价可能会上涨。相较之下,分红入股属于投资行为,着眼于长期的发展;而股票选择权的设计则是取得卖股票的权利,赚取价差,着重短期的利益。另外还有课税的问题,股票分红的课税基础是股票面值,股票选择权则是面值与市值的差距全部课税。由于有这些问题,所以我想股票选择权的制度在台湾恐怕会慢慢淡化。
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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