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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态剪影(二)
清代的家庭(2)
作者 : 冯尔康


  前述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的实例中已知它们的人口一般在五口上下,前者以五为上限,后者以五为下限。从全国平均五口来看,这两类家庭应占家庭的大多数,而把联合家庭、家族家庭、残缺家庭排斥于次要地位。因此可以说,清人大多生活在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中,家庭规模不大,成员不是很多。

   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关系

  

   传统的夫尊妻卑的名分观在清代没有变化,只是个实践问题,法律对男女的不同科罪也是实行中的事情。清代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家庭生活大致是如下情形。在夫权之下,有的丈夫通情达理,而妻子在传统的三从四德伦理薰染下甘愿处于屈从地位,夫妻相处很好的不乏其人。《广东新语》作者屈大均,在宁夏与王华姜结亲,偕游山西、江南,随后回到故乡广东番禺县,王氏先卒,大均将友人为其妻所写的哀悼词章汇为《悼丽》一书。其伉俪情好,传为美谈。乾隆丁未科鼎甲孙渊如妻王采薇能诗词音乐,谱曲吹奏给丈夫欣赏,渊如每每动情,妻死后绘其奏乐图像,永兹纪念。孙的妹妹嫁给吴鼎,帮助丈夫学习,希望他能与哥哥一样中鼎甲,郎舅辉映,后来吴成了学士。人们把他们的生活视为“唱随佳话”(《郎潜纪闻初笔》91页)。也有妻子厉害,挟制丈夫的。雍正时编修汪师韩在圆明园内教授皇子,家中妻子怒责其妾,妾逃出,御史遂弹劾汪师韩治家无状,使其遭到罢官的惩罚。汪不能理家,按清人的观念,是不能正夫妻名分,也即不能治国,理应罢黜。他的遭遇,是社会逼着丈夫制伏妻子,实现夫权。夫妻关系有的紧张到互相残杀的程度。福建长汀人仲学友妻郭氏,八岁到婆家做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生有一女,被丈夫乱花钱卖掉,郭氏的夫妻生活如此不幸,气愤之下,在嘉庆初年将丈夫毒害,官府把她凌迟处死(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3112号)。四川郫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叫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因贫穷不予理睬,刘就把张氏打死。川督勒保审案拟刑:“刘潮俸合依夫殴妻至死故杀亦绞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般地说,导致夫妻间互相残害,或是因为原本就没有爱情基础,或者后来感情破裂,双方都是不幸者。而同是故意杀害对方,妻子要被处以极刑——凌迟处决,丈夫则判处绞刑,且监候至秋后执行,夫妇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如此之甚。丈夫休妻的事也偶出现,而卖妻的现象不少。出妻是男子的传统权力,夫妻感情不合,妻子只好忍受,男子则可以提出离异。如有一对夫妇结婚30年,儿子也成了亲,可是儿子死了,丈夫归罪于妻子,把她嫁出(《清诗铎》965页)。不过清朝政府一般不判决离婚,怕的是家庭破裂,带来社会问题,这在那个时代有保护妇女利益的客观作用。在社会下层把妻子当作财产出卖是常有的事。四川德阳县黄秀元在父亲黄同兰包办下,与江子陇女儿结亲,双方感情不合,黄同兰经江子陇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17千文(档案,嘉庆三年73包)。清人姚柬之的《翁无妻》诗中记述了一个因无力交纳赋税而被迫卖妻鬻女的事例,丈夫曾想用一死来逃避差吏的追逼,妻子则要求把自己卖了以换取丈夫的生存,结果是把妻子女儿一起卖掉才交纳了赋税。休妻、卖妻均反映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即使感情融洽的夫妇,因贫困生活也不幸福。

  

   休妻、凶杀的家庭总是少见的,夫妻生活完满的也是少数,在夫尊妻卑下平安相处的家庭则是通常的情形。

  

   乾嘉考据学大师钱大昕说:父子是“天合”的关系,夫妻是人合的关系,自然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潜研堂文集》卷八《答问五》)。他把这两种关系的地位看得极为透彻。父子之间开始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清代做父亲的对儿子要进行职业教育和训练,在士农工商中给儿子选择一种职业,当然以士农为好,没有条件的只能从事他业。品德的、社交的教育,也是家长所重视的。方法多半讲究严厉,不溺爱。理学家张履祥让儿子维恭冬天包幅巾,儿子嫌难看不包,履祥看着他挨冻也不怜惜,坚决不准许戴帽子。直隶滦州边某是独子,幼年身体极弱,以致人们担心他会夭亡,但乃父“不以一子之故而少宽其教”,坚持让他上学。他后来回忆说:“在学有严师,在家又有严父,故吾之学业进于成童。”(《边氏家谱》卷一)教育子女是家庭的功能,清人的教育主要是在家庭完成的,而父亲总想把儿子塑造成自家理想中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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