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黎宗:
对,原则上是的。但刚才阿那托里回顾的有关菲舍尔的那类情况在一些谈判中也会遇到。我所指的是某一方试图以炮制出的一些要求来对另一方施加影响。例如当一个企业主与他的代理商们讨论技术专家体制时,双方所处的背景地位其实是不同的。同理,当纳尔逊·佩尔兹(Nelson Pelz)把他的Triangle公司卖给贝希奈(Pechiney)公司,或是巴里·迪勒(Barry Diller)把自己的USA Networks公司卖给维旺迪公司时,那些整天乘着私人飞机的往返者的自然影响力很可能使那些“普通的”授薪的企业领导者们的行为有所倾斜。确实,协议签署了,但最大的受益者是卖方。①
当其中一方能够以其豪华的游艇或私家喷汽式飞机把对方晃得晕头转向时,我们不能说游戏规则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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