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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做官的守则
作者 : 李乔


  官员是否恪守官箴,恪守的程度如何,是吏治与世风好坏乃至朝代兴衰的重要标志之一。

  封建社会对于官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有不少规戒,即所谓官箴,亦即做官的守则。官员勤政清廉,就被称为“不辱官箴”;渎职贪残,则被称为“有玷官箴”。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采取了不少督促官员恪守官箴的措施,包括皇帝亲自对官员训诫、建立监察制度、惩办违法乱纪官员、在地方衙署中设立戒石铭、在官员上任仪注中进行官箴警诫、在官吏教科书中辟有论述官箴的专章等。一般官员在表面上对于官箴也不敢轻视,做有违官箴的事时往往要顾忌三分。如许多官员都在自己的衙署中挂上有关官箴内容的楹联,其中不少都是官员自撰的,一些官员还在日记中用某些官箴自警自诫。但是,从总体来说,不守官箴的官员仍是大量的,违反官箴的事情也是普遍存在的。官员是否恪守官箴,恪守的程度如何,是吏治与世风好坏乃至朝代兴衰的重要标志之一。清代康乾盛世,恪守官箴的官员相对较多,到了晚清衰世,顾惜官箴者便越来越少。官箴的内容很多,这里着重谈谈三纲五常、戒石铭、为民父母、清慎勤等几种。

  

  一、三纲五常

  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更是做官的基本道德。清朝统治者不仅以此作为礼教之本,在整个社会中大加提倡,更将其作为最基本的官箴要求来约束官吏。《歧路灯》在写到做官之法时特别提到六个字:“三纲正,万方靖。”反映了清代官吏以三纲五常作为基本官箴的实况。清代官吏上任的仪注中也含有告诫官吏要恪守三纲五常的内容。官员到任进署后,先举行拜仪门、拜神、拜阙、拜印诸仪式,然后聆听敲梆子。头梆七下,意为“为君难为臣不易”;二梆五下,意为“仁义礼智信”,又为“恭宽信敏惠”;三梆三下,意为“谨慎勤”。三梆过后,官员升堂。敲梆子之仪,意在告诫新官要时刻牢记皇帝在上,做臣下的必须按照三纲五常的要求去做,必须忠于职守,勤政爱民。

  

  二、戒石铭

  清代州县衙门大堂的前面都立有一座碑,碑面北,上面写着十六个大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州县大老爷坐堂时一抬头,便见到这十六个字。这座碑称为戒石铭,又叫戒石箴,是皇帝用来戒饬官吏奉公守法,不得贪赃虐民的。一些衙署的楹联中还有取自戒石铭的立意或与之相通的内容。湖南督学署联云:“才要真爱,名要略爱,总之己要自爱;天不敢欺,人不可欺,实于心不忍欺。”又某衙署联云:“阳奉阴违,天有难遮之眼;民穷财尽,地无可剥之皮。”虽然官衙中有戒石铭赫然在目,但很多官员熟视无睹,根本不理这一套,照样贪赃残民,使戒石铭成为一纸具文。对此,有人在每句铭文下面各加了一句话,加以讽刺:“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著;上天难欺,他又怎知?”“转吃转肥”即越吃越肥,“来的便著”即遇民便虐。

  戒石铭上的十六个字,源出五代时后蜀主孟昶颁行天下的一篇“令箴”,原文有二十四句九十六字。宋太宗择取其中“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颁行天下。至南宋赵构又以黄庭坚所书这十六字“颁于州县刻石”,州县衙门奉谕将刻石立于公案之侧,称为“戒石”,遂相沿为制。至明代奉新制,立碑于头门内甬道之上,以便官员出入时经常看到。清代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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