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目前的法律制度究竟存在什么缺陷呢?商建刚律师表示,这有两个原因。
一是《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赔偿在执行中“罚得不狠”。他说,法定赔偿就是侵权方本来就应该付给被侵权方的,被侵权者常常花了大量人力财力打官司,最后就算赢了,也赔得很少。著作权侵权案是“十赔九不足”,常常赔款还不够打官司的开销。《著作权法》中50万元的赔偿上限从来没有出现过。
二是在判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没有惩罚赔偿。惩罚赔偿就是由于恶性侵权而付出的惩罚性质的赔款,这种赔款数量可以远远高于法定赔款,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可惜,在目前国内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使用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