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链接
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刑罚。中国古代的刑罚手段很多,古书中多有记载。《书·大禹谋》:“刑期于无刑。”《国策·赵策》曰:“自刑以变其容。”刑罚起源于遥远的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仍未定论。
刑罚,作为政治力量控制管理国家的极端手段之一的存在是必要的。各国刑罚不一,但是大部分国家都有一个古老的刑罚:死刑。这种剥夺犯罪者生命的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据法学家们研究,我国古代的死刑种类很多,而且名目繁多,例如有戮、炮烙、脯、磔、烹、焚、车裂、体解、斩、枭首、弃市、定杀、绞、赐死、凌迟、族诛,等等,它们的共同点就是手段极为残酷,令人发指。那么,死刑究竟是源于什么时候呢?是在原始社会的虞舜时代就有了,还是到了奴隶社会的夏朝出现了真正的国家才制定了死刑呢?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迄今仍在进行。
有的学者认为,在原始社会的各部落的争斗中,经常对敌对的异族人和俘虏施加刑戮,这种虐杀的手段已经初步具有“刑戮”、“罚罪”的含义了。所以,如果把死刑定义为用刑剥夺罪犯的生命,那么我国在原始社会就已经产生了死刑。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一般将死刑产生的年代定为虞舜时代。
死刑属于“五刑”之一。我国古代就已经把法律中规定的五种刑罚通称为“五刑”,并且把它分为早期“五刑”和后期“五刑”,前者指墨、■、宫、劓、大辟,后者为笞、杖、徒、流、死。史籍《尚书·舜典》有着关于早期“五刑”的最早记载,舜向身为士(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长)的皋陶建议对侵扰中原的蛮夷外族施以“五刑”,以便驯服他们。并且相传生活在舜、禹执政时期的皋陶(又名咎陶、咎繇)就是“五刑”的创始人,同时他也是我国上古时代第一个有创见的法学家、法官的鼻祖。但是有人对于这一观点中“五刑”的内涵持有异议,他们认为舜禹时的“五刑”是鞭、扑、金、流、贼,而非墨、■宫、劓、大辟。但是《尚书·吕刑篇》的记载表明三苗的统治者不是用对神的敬仰或者巫术来作为统治手段,而是用刑罚来遏制民众的反抗,以致残杀无辜百姓。这一点法学界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所以他们认为,“五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并且是由苗族人创立的。
以上分析表明,虽然对于“五刑”说法不一,但是每类“五刑”中皆缺不了死刑,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或曰大辟,或曰贼刑,并且各种“五刑”出现的年代都相差不远,所以许多法制史研究者据此认为,我国虞舜时代已经出现了死刑。另外,据《商君书·画策》的记载,黄帝时已经施行刀锯的刑罚。而《尚书·皋陶谟》记载的是五帝时便有“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五种死刑。“有邦”相当于后来的火刑,“兢兢”指将犯人用矛镖刺穿喉咙而死,“业业”是将犯人身上肌肉割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千刀万剐”。“一日”即将犯人缚在木架上砍下四肢和头,“二日”是将犯人缚在木架上慢慢受尽折磨死去。
对于死刑还有很多有趣的研究。著名研究法学家蔡枢衡教授著有学术价值颇高的《中国刑法史》一书,其研究角度非常独特,是从音韵学、考据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他认为原始社会民风淳朴,人性善良,容易教化,因此虞舜时代用扑扶和放逐惩罚犯罪行为即可,当时并没有死刑和肉刑。如《商君书·画策》云:“神农之世,刑政不用而治。”《路史·前纪》卷八祝通氏:“刑罚未施而民化。”这里所谓刑罚,并不是现在所说的刑罚的意义,仅仅是指死刑和肉刑。
另外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原始社会存在“死刑”的称谓,但是就内容而言,原始社会的所谓“死刑”根本不能算死刑,其意义只是各族间复仇的一种手段,也叫血族复仇,只用于异族,却不用于同族,不能算作一种刑罚。原始社会,对氏族或部落中任何一个成员的侵犯均被视为对本氏族或部落的侵犯,血族复仇是指有成员受到外来的凌辱和伤害的某一氏族或部落的全体成员对侵犯者所属的氏族或部落进行集体报复。死刑与血族复仇虽然颇有渊源,或者死刑是由血族复仇转化而来的,但血族复仇并不代表真正的死刑。
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死刑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而刑法只有在阶级、国家出现以后才可能产生,尽管夏朝建立之前也有用刑杀人的事情,但是原始社会时期国家都还没有形成,更不会存在刑法体系,也就无所谓死刑了。故而从夏朝开始,国家的建立和刑法体系的出现并逐步完善,才有了真正的可称得上刑的“刑杀”。这一点也是有历史根据的,如《韩非子·饰邪篇》上写到夏禹在会稽召见各诸侯的君主,防风君因为迟到而被处以死刑。现在留存的可能是最早的刑法体系文本的“夏刑三千条”,就是夏朝在司法实践中归纳出的一些罪名汇成,其中包括“大辟二百”。
死刑作为法律惩罚手段之一,它的起源的研究是离不开法律的起源问题的研究的,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而学术界对于有关我国法律的起源问题仍在进行激烈的争论,关键是判断法律是否只有到国家出现之后才有可能产生。
关于这一点著名学者薛其晖认为,原始社会的末期唐虞时代,即虞舜时代,尽管当时国家还未形成,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阶级的划分也逐渐形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在习惯的基础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强制性的规范,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了。与此同时,作为惩处手段的刑罚也产生了,并且大致可分为肉刑、流刑、死刑等三种。根据古籍《尧典》中“五服三就”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当时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罪行已经采取了施用不同的刑罚的做法。
由此看来,原始社会的法令规制是相当严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