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温梦杰说自己是以金信思创负责人的身份向供货商要了四五次钱,他说供货商之所以愿意给钱,是为了培育市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自称是为员工谋福利的温梦杰在拿了钱后,却把钱转入用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阳光100商品房账下。
好一个一心为职工着想的好领导!好官员!甘愿冒着以身试法的危险,为职工绞尽脑汁“收受”巨额贿赂。当审判长一针见血地问他:“既然是为了职工,那么单位的其他领导知道此事吗?单位如何向你讨回这笔钱呢?”温梦杰想了好一会儿才回答说:“单位没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为部下谋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温梦杰的辩解不能获公诉人的认可,因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创向供货商要钱,完全可以在供货商要平账时出具金信思创的发票,而他却私下通过一个朋友的公司出具发票,并给了朋友手续费。公诉人认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经过两天的连续审理,法院认定:温梦杰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共计1073万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并利用这1500万元,以妻子的名义在建外SOHO购买了一套房子。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温梦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温梦杰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很好地保护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打击商业贿赂,要盯紧实权人物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部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物”身上开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