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身体还被当作“祸”与“污”,用于维护父权制度的安全与尊严。每逢战乱、瘟疫和灾荒时,女人或被当作“祸首”杀灭,或被当作供品献给敌方(潘绥铭,1995)。明清时期,双方交战的“阴门阵”就是把社会地位低下的已婚或新产的女人裸体倒埋在阵前,利用女体,特别是女阴的“不洁”特质以“厌敌炮”(蒋竹山,1999)。
纵观历史,中国女人的身体主要是由父权支配。父权家族制规定了女人身体的审美标准和使用价值,以维护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女人只有符合男性的标准、为男人服务,才能在男性主宰的世界中找到安身立命之所。父权制度所规定的狭小生存空间不仅剥夺了女人身体的主体表达,忽视了女人作为一个人的权利与意志,甚至还要求女人无条件地为其身体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毋庸置疑,当代中国社会的物质形态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通过规限女人身体建构出来的两性不平等关系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在农村(阮新邦等,1998,2000)。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一个农村女孩遭受家外性侵犯,或许仍是家族的耻辱和个人的责任,“贞操”观念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责备受害者”的文化土壤。
五、女人的贞操
贞操,指未婚女性处女膜完好无损;贞节,指妻子没有婚外性交。两者统称为贞洁。中国人却将之扩大到禁止任何非婚性活动及性表现(潘绥铭,1998)。
贞洁观念最早出现在商周时代的“贞节”。为保障父系家族血统延续和财产继承,皇亲国戚及达官显贵要求妻子不得与丈夫以外的男人有性关系。秦始皇曾在泰山、碣石门、会稽刻石等地强调女子贞节。汉代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礼记·郊特牲》更系统化了贞节观。朝廷也偶有下诏褒奖贞顺,旌表贞节,但那时的贞节观念并不占统治地位,人们并不歧视改嫁或再嫁的女人(刘达临,1999)。
宋代中叶,社会动荡,统治者加强社会控制。宋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将贞节观念扩大到包括处女膜完整的贞操观念,强调贞洁应凌驾于女人的生命之上。随着明清时代印刷术的普及,这些观念便通过《家规》《家训》《闺范》等在民间广为流传,内化在大多数中国女人的心中。明清两代节妇烈女为证明自身的贞洁而表现的自戕行为令人发指:挖眼、断指断臂、割鼻、毁容、上吊、自刎、跳井(湖、海、崖)、自焚、撞墙(树)、吞金等(Wang,2001)。
朝廷表彰令狂热崇拜女人贞洁的价值观念及生活实践如野火燎原一般。像缠足一样,女人坚守贞洁,可使父系家族跨越阶级等级,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实际利益。朝廷旌表节妇烈女,不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还向家族颁发银缎,强化家族对女人身体的掌控。清朝女性恪守贞洁几乎已成为宗教,“节妇”、“烈女”越来越多:《古今图书集成》中,唐代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明代竟达36000人,清代仅安徽省休宁县就有2200人(刘达临,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