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之耻,还是伤之痛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部分
第2章 文献回顾(25)
作者 : 龙迪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孩子不是拥有独立意志及权利的个人,而是父系家族的财产。宋代以来,随着幼教事业的发展,孩子逐渐脱离了家族管辖,进入国家教育制度和家庭共辖同管的公共领域(熊秉贞,1998)。1949年后,中国内地的孩子不再仅属于“家”,而是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属于国家(陈映芳,2003)。然而,“孝道”仍继续规范着孩子们的日常身体表达(Ho,1996)。

  辖属于家族的孩子身体主要用于实现孝道,父母有绝对权力支配和掌控孩子的身体表达,乃至生命。明末魏禧的《日录》有言:“父母即欲以非礼杀子,子当不怨,盖我本无身,因父母而后有,杀之,不过与未生一样。”孝道要求“君叫臣死,不敢不死;父叫子亡,不敢不亡”。

  孩子的身体还与父母的面子及利益息息相关。从宋朝开始,“幼体温席”、“割股疗亲”的典故频频出现在历代幼教蒙学书籍中。在元、明、清代,倡导“童身为长亲所用”之风盛行不衰。不过,毁坏自己的身体也是不孝之举,遭伤受辱之体不仅给父母增添了负担,而且还不能养亲尽孝。因此,子女有责任保护自己的身体(王玉波,1991)。

  子女要在绝对服从家长意志的前提下保护自己身体完整,其中的分寸真是难以拿捏!“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子女应顺从父母心欲,遵循父母旨意,不与父母争辩,凡事委屈顺从,做到“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叫,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弟子规》)。长辈说话,小孩不能插嘴,要等长辈说完以后才可以小声问。如果长辈不愿说,就不能再追问。总之,小孩不能惹长辈生气(张倩仪,2003)。父母有过错,要和颜悦色劝谏;若不听,则等父母高兴时再劝。挨打不得反抗,但不能让父母把自己打死,“小棒则受,大棒则走”,否则就是陷父母于不义,属于不孝(《礼记》)。民国以前,子孙告父母、卑幼告尊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平等便是无父,自由便是无君,无父无君便是禽兽”(《朱子家礼》)。

  承担孝道的童身必须经过悉心管教,才能成人(Ho,1996)。近世之前,孩子在成年之前很少接触家外环境,因此,中国人一直非常重视家庭教育。男孩十岁以前、女孩终生在家接受教育(张倩仪,2003)。养育孩子的肉身,是母亲或家中其他女人之责,而通过管教规限身体的文化表达,则由父亲或家中男性长亲统管(熊秉贞,1998),即“养不教,父之过”。1949年以后的中国内地,主流媒体将维护婚姻、家庭的责任加诸于女人身上(Evans,1997)。当孩子出现问题时,母亲便很自然成为主要责备对象。子孙不肖,更会辱其双亲,累及家门。孩子的身体表现实际上就是家族的脸面。

  为将孩子的身体塑造成孝道工具,宋明理学程氏兄弟认为,孩子从自己能吃饭说话走路时起,就要开始接受教育,尽早学会“做人”(Ho,1996)。宋朝以后,朱熹“主澹静,恶嬉戏,重管束”的幼教思想始终占主流地位,要求孩子从小就要像大人一样严格遵守儒家伦理规范,学会掩去生命的自然欲求、形体及表情(陈映芳,2003)。《颜氏家训》强调限制孩子的行动自由,严格规定孩子的坐、卧、立、行、言,认为“勤有功,戏无益”,玩物必丧志,因此,对于游戏、运动和琴棋书画应该“戒之哉”。清末的私塾教育制度要求孩子全天诵读经书,除老师有事或父母安排,孩子一年四季都没有任何假期(张倩仪,2003)。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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