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之耻,还是伤之痛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部分
第2章 文献回顾(24)
作者 : 龙迪


  “事亲之孝”包括生前之孝和死后之孝。生前之孝包括“孝有三:大小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即供养、恭敬、顺从父母,能谏父母之过,避伤身体,为人处世、成家立业要堂堂正正、有所作为,不遗父母恶名,为祖上增辉。死后之孝是指要重丧和继承父志,遵父之道,父债子还(陶毅、明欣,1994)。

  (三)礼教下的父权家族(长)制

  中国父系家长制最早出现于夏商时期。甲骨文“家”字,一说象征屋顶下笼罩着一头猪(豕),引申为畜牧点;一说“豕”实为“众”,古文通“族”,象征一族人居于同一所房屋(陈蝶沁,1992),意味着“家”就是家族。

  中国传统的家族以宗法等级的父权家长制为基础,强调累世同居共财,按照长幼尊卑、血缘亲疏、等级贵贱交往。《礼记·婚礼》曰:“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家庭以男性为中心,以父系为世袭,家产传子不传女。女子婚后由父家族系统转入夫家族系统,从夫居,冠以夫姓,死后葬于夫家之墓。由于只有儿子才能完成传宗接代、继承祖宗血脉的任务,因此,在继嗣方面,人们往往都是重男轻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有别,长幼有序”(司马光《家范》)成为调整家庭关系的伦理规范。

  家中辈分高的男性为家长,终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威)。父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体及核心。家长可全权支配家庭财物,掌管妻儿的生存、教育、择业、交游等权利,具有主婚、卖子和惩罚权。唐律、宋律明确规定,卑幼殴尊长,或妻子告/殴丈夫要判刑;而尊长殴卑幼,或丈夫告/殴妻子则不判或轻判。如果父母将孩子交给官府,那么官府通常会按照父母的请求给以严惩,甚至杀死(王玉波,1991)。

  家长有义务终生供养家属,使子孙成材,继承并振兴家业,维护并光大家风。西汉韩婴《韩诗外传》曾曰,家长对子孙的教育包括“以成其技”,“以成其德”,“成德达材”。若子孙不成材,家长有义务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其他资源为其争取较好的前程。由于子女的婚姻关乎家族延续,因此,安排门当户对的姻缘,准备丰厚的彩礼或陪嫁,以显家境殷实,是家长最重要的责任。

  为了家族延续,家长也有义务保护全体家庭成员。家长要为家庭成员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秦、汉、明、清律都规定,全家犯罪,主罚家长。这就从制度上强化和巩固了家长脸面与家属言行之间的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女人和孩子的地位卑下,其身体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家族,并由父系家长任意支配。不过,家庭中的男尊女卑也不是绝对的,辈分高的女性对辈分低的男性也可以行使家长的权力,长子(女)也有权管教弟妹。

  三、孩子身体:孝道主宰的代际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孩子”不是根据年龄界定的,而是依据辈分规定的。一个人无论长到多大,只要父母还活着,就不能改变其与父母之间的那种“大人-孩子”的服从、依附关系。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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