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尚未统一“儿童性侵犯”的定义,媒体和综述文章最常使用的词汇是“性虐待”和“性侵害”。由于“我们的文化已经习惯于把性的一切都仅仅看作是纯粹的生物现象”(潘绥铭,1998),因此,在普遍观念和法律条文中,“性行为”仅仅是指“性交”(阴茎插入阴道)和“猥亵”(淫乱;下流的[言语或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并不能体现“儿童性侵犯”的本质。
儿童性侵犯并非纯粹的性活动,而是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有权势的侵犯者以暴力或非暴力手段,通过性活动,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地位低下的儿童,侵犯和剥夺了受害儿童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与意志。因此,在本研究中,我根据上述理解以及前人的思考,将“儿童性侵犯”界定为:18岁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威逼利诱下,卷入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性活动,或在非知情同意情况下参与性活动。“性活动”包括带有性含义的身体接触,比如抚摸身体、抚摸生殖器以及体腔插入等,也包括裸露身体、观看裸体、拍摄裸照、观看色情录像或图片等非身体接触。侵犯者可以是受害者熟悉的、处于权威地位的家人、老师、亲属和熟人,也可以是同龄人或陌生人。将“儿童”界定为“18岁及18岁以下”,并以“未成年人”指代,是基于如下考虑: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岁及18岁以下者为未成年人,与《联合国儿童公约》界定“儿童”的标准一致。
第二,目前中国内地绝大多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是中小学生及幼童。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并不同程度地受到“孝道”规限,未成年人相对成人就处于劣势地位。再加上中国目前的性教育水平和普及程度非常有限,未成年人很难拒绝处于权威地位的成人(特别是自己熟悉的成年人)引诱或逼迫自己卷入性活动。因此,需要将18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纳入需要保护的范围之内。
第三,采用“未成年人”一词,强调发生儿童性侵犯的首要条件不是受害者的具体年龄,而是侵犯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力差距,这就避免了责备受害者,或将遭受性侵犯的责任推给“不是小孩”的青少年。
二、发生率(Prevalence)
很难确切地估计儿童性侵犯在人口中的波及范围。定义、样本、收集和分析资料的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以往研究所得出的发生率估计结果大相径庭。然而,“18岁以前遭受过性侵犯者在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率”已成不争的事实。
最常被援引的结论是:人口中四分之一女性和十分之一男性在18岁之前经历过某种不想要的性活动(Finkelhor,1984)。Bolen等人(2001)通过对22项北美社区人口(成人)随机取样的研究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包括三项被公认为研究方法最严谨的研究(Russell,1983;Wyatt,1985;Wyatt et al.,1999),得出了更激进的结论:如果包括非身体接触,人口中三分之一的女性和七分之一的男性在18岁之前遭受过性侵犯。
现有发生率结果很可能低估了儿童性侵犯的实际发生情况。因为大多数受害者缺乏明显、特异的体征,研究结果主要是依据受害者本人报告。然而,只有极少数的受害者会说出来。Ullman(2003)综合评述有关披露儿童性侵犯的经典研究后指出,近三分之一童年遭受过性侵犯的女性会终生缄默,很多人时隔数年后才会说出,因为她们害怕遭到拒绝和责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