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在给总理衙门的“述烟台第四次会议并论外交”的信中报告说,直到8月29日双方四次会谈时,威妥玛开始仍要将滇案提京,但他按总理衙门的意见,坚持如果情况确实需要可以提京,但如果没有证据则坚决不能。在他的坚持和各国公使的反对下,威妥玛终于同意“另议条款”,但却要求中方“必须全允始能结案”,不容中方讨价还价。在信中他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一些基本观点:“鸿章细思此事始末,钧署及查办星使似皆有误会之处。”即都认为英国借机要挟是“常态”,但如果不给英国把柄,不给其“可挟之端”则“不至因此失和”。案件初发时,不同意一些细小的让步,到事态严重时,“则允其大者仍不能结”。他明白英方要求滇案提京只是为“需索之计”,如果中方能查明案情真相并拿出证据证明与官员无涉,则我方可“理直气壮”,“此外要索尽可一意拒绝”。但“疆吏任性颟顸在前”,而查办此案的官员由于“不谙洋务”,所以也未能彻底查清此案,“以致枝节横生”。他重申自己一年前“毒蛇螫手,壮夫断腕”的观点,意在催促总理衙门“权衡关系轻重情形”,尽可能同意威氏要求。他知道达成的协议当然于中国不利,肯定会有“清议”强烈反对。对此,他讥之为“士大夫清议浮言,实未谙悉机要”,但“内外诸当事为所摇撼,于本案情节视若淡漠,此时不才即焦头烂额,于事何裨?”其潜意思是说事情之所以发展到现在难以收拾的地步,责任都在与此事有关的“内”(总理衙门)“外”(边疆省份)大臣们听信了“清议浮言”,现在他焦头烂额也没有办法。短短一句话,即将责任完全推给了别人。
紧接着他强调威妥玛“意有所挟,出言无状”,而自己是“颜忍忿,曲与周旋,深为痛心”,已含垢忍辱尽了最大的努力。而后他甚至不无要挟地写道:对威妥玛所提条款“势必不能尽允”,但又没有其他尽快了结此事的办法,所以自己“只有回津坐待决裂。后患之来,不堪设想”。最后,他用心颇深地将几天前给总理衙门的信中曾谈及的威妥玛取出的咸丰十年九月寄谕稿照抄附呈,并感叹威氏不知如何看到此谕,结果威氏“挟彼疑此”,自己只能“百喙难明,徒为浩叹”。连如此核心机密都为对方获得,自己还能有什么办法呢?不知总理衙门各位大臣读完此函作何感想,又有何办法?
在随后紧张的谈判中,李鸿章在个别问题上有所争辩,但基本上满足了威妥玛的全部要求。1876年9月13日,双方正式签约,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使国家、民族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烟台条约》。
当然,事后、尤其是尘埃落定百年之后,分析当年决策者的成败得失确实容易,置身漩涡中心、一念之差就关系国家民族存亡荣辱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与压力,则非他人、更非后人所能体味。因此历史研究的目的、起码主要目的并非盛赞或严责前人,而是通过对其成败得失的分析,为后人提供前车之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