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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在“理”与“力”之间(6)
作者 : 雷颐




  “俾免决裂”自然成为李鸿章的指导方针。威妥玛到天津时,李鸿章刚处理完日本侵台事件,正就秘鲁虐待华工事件与秘鲁交涉。在给朝廷的《秘鲁换约事竣折》中,他就提到“此次威妥玛为云南之事,气焰张甚”。在随后的一系列奏折和给总理衙门的信函中,他多次提到威妥玛“愤激不平之气,狂妄无理之言,殊甚骇异”。威妥玛怒气冲冲地说事情已经发生半年,中国一直拖延不办,并当着李鸿章的面指责总理衙门向来遇事总说从容商办,但却一件都不办,“今日骗我,明日敷衍我,以后我再不能受骗了。中国办事哪一件是照条约的?如今若没有一个改变的实据,和局就要裂了”。“和局就要裂了”一再成为威氏的“杀手锏”。尽管李鸿章连连解释说中国一直按条约办事,但威氏完全不听解释,指责中国“自咸丰十一年到今,中国所办之事,越办越不是,就像一个小孩子,活到十五六岁,倒变成一岁了”,进而提出“中国改变一切,要紧尤在用人,非先换总署(指总理衙门)几个人不可”。对此言论,李鸿章则“严词辩驳,并晓以国政非尔等所能干预,彼此既经立约和好多年,难道竟将条约半途而废?且威大人与总理衙门大臣共事已久,均极相好,不应出此无理决裂之语”。

  在多次交涉中,威妥玛提出了几条具体要求: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内地多开商埠;优待公使;清政府护送英国到云南调查的有关人员;派一二品实任大员亲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歉意;朝廷应降旨责问岑毓英等对此案失察之责;派遣道歉使臣及责问岑毓英的谕旨必须明发并在《京报》上公布。这些谕旨中凡提到“英国”字样必须抬写,因为中国文书中提到国、朝廷、圣上、祖宗、坛庙等都是抬写,英国此要求有与中国平行对等之意。

  在与威妥玛的交涉中,李鸿章的策略是无论如何不能使谈判破裂,尽量将此事说成是当地“野人”所为,与当地官员关系不大。同时,表示可以满足威氏提出的一些条件。但对于诘责岑毓英一条,他提出现在情况还未查清,要等到查确实情后再分别参办。不过,在给朝廷的奏折和总理衙门的信函中,他则对岑毓英大为不满。英方曾提出马嘉理持有中国护照,是合法进入中国境内反被地方官所杀,这说明“朝廷禁令不能行于外省,洋人入内地到处皆可藐视效尤,用兵劫杀,和约必不能守,衅端必不能免”。李鸿章认为英方的看法“语虽激烈,却亦近情”,而岑毓英来信说当地军民“齐团守境,尚无不合”,表明“其于外交之道懵然不知,殆未为大局计,亦未为自固计耳”。他在给郭嵩焘的信中也写道:“岑公藐视外事,初太唐突,继复迁延,致成积衅。”同时,他在8月13日给总理衙门的《请酌允威使一二事》的信中建议同意派使臣赴英道歉、责问岑毓英但不公开发抄、同意英人前往调查等事。总之,他的看法是同意“一二事”,“俾威使得有转场”。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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