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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李鸿章与阿思本舰队(4)
作者 : 雷颐




  几天后,李鸿章再次致函总理衙门。第一,他对李泰国任意加价极其不满,认为“国家度支有节,岂同买菜求添”,恐怕今后李泰国还会不断加价,“将来漫无限制,何以应其所求?”第二,他认为船员应以中国人为主,并且只要是中国人即可,不必分这省那省,而李泰国却提出要以英国人为主,四年内不可更换。他提醒总理衙门,此点与赫德原议不符,应坚持原议。第三,他还对李泰国与赫德两人人品作了一番比较,认为“赫德人尚平正”,“周旋中外之间,随事尽力,众誉交推”;而“李泰国承其父余焰,权谲百出”,由于参与天津换约谈判,“既狡焉得逞,眼界遂大,气势颇张,其视赫德若辈蔑如也”。李泰国“见赫德渐为中国宠信,稍自树立,既阴忌之,又恐此项兵船谨受中国节制,不能复遂其恣肆,故立意尽反赫德之议,将以困中国而便其私”。他建议总理衙门“仍用原议赫德会同办理轮船一切事宜,即不能专倚赫德而置李泰国于局外,要在处处隐寓抑扬,以重赫德之势而轻李泰国之权”。“赫德此时所以不能置议者,权势不足故也。若中国益倚任之,外国人亦承随其言论所向而左右之,则赫德可复理其原议。庶不致此项兵船落在李泰国手中,为虎傅翼,后患将不可终穷也。”看来,他不仅在处理外交关系时“以夷制夷”,在处理个人关系时竟也“以夷制夷”。从此处他对赫德的褒扬有加,可以看到今后赫德在清朝政坛将起重要作用。最后,他强调“船中自总理大员以及弁兵舵手炮手人等,须层层节制,倘有违反罪过,不遵调遣,应照中国法律惩治。总之,此项兵船系中国购买雇用,即是中国水师,进退赏罚,应由中国统兵大员及该船管带之中国大员主张。其会带之外国兵官及办事人等,不得把持专擅。以上各条,仰祈慎之于始,严定章程,明立条约”。显然,李鸿章最关心的是清朝政府对此舰队的主权。

  在上海与李鸿章争执一番后,李泰国又来到北京,与奕等总理衙门官员反复争论。李泰国一定要清政府认可他擅自与阿思本签订的合同,而总理衙门则认识到这个合同的实质是“一切均归阿思本、李泰国调度。而每年所用经费则以数百万计,并请将各关税务全归李泰国管理,任其支取使用。其意思借此一举,将中国兵权、利权全行移于外国”。所以在谈判中不论李泰国如何“反复抗论,大言不惭”,总理衙门坚持认为:“所立十三条,事事欲由阿思本专主,不肯听命于中国,尤为不谙体制,难以照办。”总之,此次总理衙门坚持清政府一定要有指挥权。经过一个多月的争辩,李泰国自知未经清政府认可擅自签约实在没有道理,于是不得不与总理衙门重新议定《轮船章程》五条。其主要内容是:

  

  由中国选派武职大员,作为该师船之汉总统。阿思本作为帮同总统,以四年为定。用兵地方,听督抚节制调遣。阿思本由总理衙门发给札谕,俾有管带之权。此项兵船,随时挑选中国人上船学习。

  

  此外,经费每月供给,统归李泰国经理。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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