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瑟亚·斯坦普爵士,英格兰银行行长,英国第二富豪
最早的金匠银行家们提供的是纯粹的“金币存放业务”,当储户将金币交给银行家时,银行家提供标准格式的收据,这些收据就是“银行券”,这些金币的“衍生物”逐渐成为社会交易的媒介,被称为货币。
此时的银行是处在完全储备金体系之下,它随时可以将“银行券”兑换成金币。其主要收入就是储户缴纳的“托管费”。
久而久之,“聪明的”金匠银行家发现平时只有很少的储户前来要求将“银行券”兑换成金币,眼看着金窖里的黄金躺在那里睡大觉,银行家不禁开始心痒起来,如何才能“盘活”这些沉睡的资产呢?
社会上总有一些人急需用钱,于是银行家就告诉他们可以到银行来借钱,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再支付一些利息就可以了。当借钱的人来到银行,银行家就用多开“收据”的办法,增发“银行券”来进行贷款,坐收利息。只要不增发得太过分,一般不会引起储户怀疑。长期的经验说明,增发比如10倍的“银行券”是安全的。由于贷款利息收入是无中生有的意外之财,当然是多多益善,于是银行家开始到处拉储户,为了吸引人,他们开始对原本收费的存放托管业务支付利息。
当从事金币储藏业务的金匠银行家开始进行贷款业务时,他实际上为原来的储户提供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服务产品,第一种是纯粹的“金币存放”,第二种是“投资储蓄”。这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金币的所有权”。在第一种情况下,储户对在银行家那里储放的金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银行家必须承诺储户可以随时拿收据来兑换金币。而第二种则是储户在一段时间内,丧失对储放的金币的所有权,由银行家进行风险投资,当收回投资之后,储户才能重新获得所有权。
第一种“金币存放”所对应的银行券是“事实存在”,是全额储备,而第二种“投资储蓄”所对应的银行券则是“欠条+许诺”,银行券发行的数量多于银行实际的金币拥有量,是部分储备。而这种“欠条+许诺”的银行券与生俱来就带有风险系数和通货膨胀的天性,这种天性注定了这种银行券非常不适合于承当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媒介。
部分储备金系统天生就有模糊两种银行服务产品界限的冲动。银行家们在银行券的设计上推行“标准化”,让普通人很难区分两种银行券的本质差异,数百年来,盎克鲁—萨克逊国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汗牛充栋。当愤怒的储户状告银行家未经许可,擅自将储户认为的“托管金币”贷款给别人时,银行家则声称,他们有权支配储户的金币。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848年的“佛雷对希尔及其他人案”(Foley v.s. Hill and Oth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