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发现这具尸体,照正常情况发车的话,他的头刚好会被车轮给碾碎。尸体面部朝上,是枕在铁轨上的,而且腿就搭在另一条铁轨上。所成的姿势是,只要电车一开动,头和两腿就会被切断。
天色终于亮了,当相关警官从警视厅火速赶来时,调车场里的灯也都熄了。
赶到现场的是搜查一科一股的黑崎股长,同来的还包括七八名侦查员和鉴定科员,此外还跟来了五六名各媒体常驻警视厅的记者。当然,记者都被赶到了离现场较远的地方。
电车只留下了第七节,其他六节一切正常,仍旧连在一起脱离开这节车厢,从调车场发车走了。所以,只有出事的这节车厢孤零零地留在那里。
围着这节车厢,鉴定科科员开始了紧张的工作,又是拍照,又是画现场示意图,还从办公室借来了调车场一带的地图,并在上面画上红线。
将大体情况做完记录后,警察们立即将尸体从车厢下拉了出来。
尸体面部已血肉模糊,难以辨认。看上去似乎是用钝器之类的东西使劲击打过,眼球都要冒出来了,鼻子被砸烂,裂开了口子,花白的头发也沾满了血迹。
鉴定科员立即着手验尸。
“这人死的时间不长。”科员弯下身说道。
“是,大致推断死了有三四个小时。”搜查科的鉴定科员如此断定,解剖结果也大体证实了这一推断。
解剖于第二天下午在R大学法医系进行。解剖所得的初步结论如下:
年龄:五十四岁左右,略瘦。
死于被人扼杀。
整个面部几乎布满为钝器击打所留下的创伤,创伤进而扩展至手、足各部位,上面有伴随表皮脱落的外力击打伤痕,各部位均出现条状血痕。
胃内残留物:有呈淡黄褐色的微微混浊的液体(含有酒精成分),混有微量尚未消化的花生米。混浊液体约200毫升。根据化检,查出含有安眠药。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被害人饮用过混有安眠药的威士忌,然后被扼死,进而又遭攻击面很钝的凶器(如石头、铁锤等)用力击打。死后时间为三到四个小时。
解剖结论中所记载的对凶器的推断,与事实是吻合的。
搜查小组在现场附近进行搜索时,在道路与调车场之间的一条小水沟里捡到了疑似凶器的石头。
石头上粘满了泥巴,用水清理之后发现,上面还残留着极少量的血痕。由于是掉落在水沟里,大部分血迹已被水冲走,因为又进一步清理泥巴,使留在上面的血痕更少了。这些血痕与被害人的血型完全相同。石头的直径有十二厘米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