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许遵传》对此案有比较详细的论说。阿云只是许嫁,未行婚礼,因为她不愿嫁给丑陋的夫婿,便乘其在田舍睡觉时以刀砍之,其未婚夫身受十余处创伤,一指被砍断,却侥幸未死。负责查案的人怀疑是阿云所伤,对其进行审问时,阿云开始没有承认,审案的官吏欲加刑掠时,阿云才道出实情。当时的知州许遵认为阿云纳采订婚之日,尚在服母丧,因而这一婚约是不合法的,只是平常的杀伤,不能算是杀夫。狱上于朝,有司定为谋杀已伤,主张处以绞刑。许遵对此表示不服,认为阿云一被审问便承认,应判为自首,不当重惩。这起案件被报到刑部,刑部官员认为许遵太狂妄。不久许遵判大理寺,重提此案,认为刑部议罪不公,阿云应当以自首减刑。自首而不减罪,则后日无人肯主动认罪,也不合疑罪从轻之例。于是朝廷命司马光、王安石等人重议此案,司马光等人仍主张以谋杀论罪,应当处死,王安石则赞同许遵。
司马光等士大夫大都是赞同男尊女卑、包办婚姻的,他们对阿云有的只是痛恨而无任何同情心,认为以妻杀夫,罪加一等,因而坚决主张判阿云死罪。王安石则对阿云非常同情,认为阿云虽是谋杀,但受害者并未致死,而且阿云有自首的行为,应当从轻减刑。王安石依照刑律对司马光等人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将此案定为谋杀致伤,因自首减二等,使之免死。神宗因王安石所言既与律合,又为犯罪者开了一条自新之路,便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将此定为律例,使凡是本人自道者皆为自首,减二等论罪。
王安石主张依法办案,坚决反对妄以人情改变律令,在这方面他有时显得十分固执,不近人情。据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少年获得一只善斗的鹌鹑,他的同伴求之不得,便自恃二人交情深厚,硬将鹌鹑拿走了,结果少年一气之下,追到门口将他杀了。开封府判少年死罪,王安石却对此不服,指出按照法律,无论是公然抢夺还是暗地窃取,都以偷盗论罪。朋友不与却硬将鹌鹑抢走,就是劫盗,故少年追杀之是捕盗,虽死勿论。此事闹到上面,审刑院、大理寺都认为开封府的判决正确,王安石的意见不足取,诏令王安石谢罪,但他却拒不认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