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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记》一
一九五○年(“五一”节)
作者 : 侯永禄


  一九五○年(“五一”节)早上,我亲眼看到了带着手铐的敌伪镇长刘振海。全西南区各个乡的群众都来参加公审会。头挽白毛巾的青年男女民兵们,扛着红旗,挺胸昂首,真威武。拥拥挤挤、人山人海的老老少少、男男女女,足有成万人。县长在公审会上宣布了罪大恶极的敌伪镇长刘振海残杀我地下共产党员高克明的罪行,判处执行枪决!刘振海跪在场北边的坟边,一声枪响,头顶开花,身躯趴地,一命呜呼!真是大快人心!

   我虽然不当乡文书了,却是乡上最早的一名团员,也就是第一任团支书了。城内最早加入青年团的人,都是由我发现、培养、介绍、接收的,有侯俊元、侯居敬、侯全锁、侯印槐、侯天义、侯根全、侯雷七等。这年镇压反革命后,省上就于六月份公布了新的土地改革法,各村纷纷组织农民协会,秋季就开始定成分。我被定为中农。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为了认真地学习《土地改革法》,我把它抄在自己的笔记本上:

  

   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出租的小量土地亦得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中国青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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