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社会中,由政治结构所决定着的政权结构要和社会的政治结构大体相适应,亦即是说,政权结构中各要素间的构成比例要与政治结构中各要素的比重大体相当,这是社会政治领域里一条必然的法则。由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组合形成客观的社会政治结构,这些政治力量都有国家政权上的要求,它们一般都是按照与在政治结构中相应的分量参与国家政权,组成政权结构。某种政治力量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占居较大的分量,它们在国家政权结构中也会相应占居核心地位;某些政治力量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占有较小的分量,它们在政权结构中也占居相应的地位和比例,这时的政权结构与政治结构大体平衡,国家政权会呈现基本的稳定状态。然而,政治结构是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因经济、政治策略及其它种种原因而不断发生着力量上的消长。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如果在政治结构中失掉了原有的分量,那他们在政权结构中的代表人物就失去了雄厚的社会基础,其在政权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就要发生动摇;一些弱小的政治力量如果不断得到发展,并在政治结构中占据了相对大的分量,他们在政权结构中的代表人物就会因为拥有较强的社会基础而敢于有所作为,这些政治人物迟早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争取到更高的地位,直至占居政权结构的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国家政权的变化是国家政权结构与社会政治结构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