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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六章‘修耕植以蓄军资’(11)
作者 : 张亚新




  当然,屯田制也并非曹操赠给农民的一块“乐土”,农民的地位从根本上说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变。政府同屯田农民的关系,还是剥削者、压迫者和被剥削者、被压迫者之间的关系,政府成了最大的地主,屯田农民则成了国家直接控制的带有农奴性质的佃农,他们的地位同过去相比变化不大;而有一部分原来是独立的小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身份是比较自由的,而现在却成了被束缚在指定土地上的隶属农民,生产要受各级屯田官的管理和支配,地位则是大大地降低了。他们耕种的土地是国家的,自己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还有可能随时被移往他处,身不由己。军屯是用士兵进行生产,其隶属性更强。再就剥削量而言,他们须将收获物的十分之六(使用官牛者)或十分之五(使用私牛者)交给政府。这个剥削量同汉代耕种豪强地主土地的佃农的地租负担(十分之五)差不多,但却远比自耕农的赋税负担(除人口税外,三十税一或十五税一)为高。因此,在曹操屯田初期,主动应募的流民并不太多,很多虽名为招募,实际上是被强征来的。这样,逃亡的事情也就不断发生。后来,沛郡南部都尉袁涣对曹操说:

  “老百姓安土重迁,这个习惯不能一下子加以改变。应当顺其心意,愿意的加以招募,不愿意的不必勉强。”

  曹操采纳这个建议,将强征改为自愿应募,同时免除了屯田农民的兵役,让他们安心种地,多打粮食,得到了屯田农民的拥护。当然,根本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逃亡的事情也就不可能完全杜绝,建安二十年(215),还曾发生屯田农民吕并自称将军,率众在陈仓起义的事情。

  不过,屯田可以使农民在战乱的年月免于流离死亡;屯田农民直属国家,不负担兵役和徭役,比起过去的佃农要受地主、官府层层额外盘剥来,负担还是要轻一些。他们虽然要受交租十分之五六的剥削,但能够得到农具和耕牛,能够保障农时,能够集中力量兴修水利、改进农业耕作技术,这就保证了正常生产活动的进行。因此,屯田制度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顺利推行,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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