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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雍正功过
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2)
作者 : 张研




  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力争不可,指耗羡归公为“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不是善法,“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雍正诘问:“你作县令时,收不收火耗?”沈答:“收,那是为养活妻儿。”雍正道:“你岂非为一己之私?”沈答:“妻儿不能不养,否则即绝人伦。”沈近思之意并非不征耗羡,而是耗羡归公无理,私征耗羡有理。雍正冷笑。

  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等也以耗羡归公不便于民,纷纷反对。

  雍正见廷议不能一致,于雍正二年七月颁发上谕,宣布实行耗羡归公的决断。上谕开头先点明了“廷议”的实质:“前朕曾降谕旨,令尔等平心静气秉公会议,今观尔等所议,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

  “与朕意未合”的廷议等于零,“朕意”是剔除积弊,实行耗羡归公:

  

  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且历来火耗,皆在州县,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

  

  有人提出先在山西试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广。雍正断然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之于天下;如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表明了实行耗羡归公不可动摇的决心。自此,各省相继实行耗羡归公。

  提解归公的耗羡主要用于三项:一充作官吏“养廉银”。耗羡提解,等于断了地方官的财路,“恐各官无以养廉,以致苛索于百姓,故于耗羡中酌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各省文职官员养廉银总计二百八十余万两,于各官常额俸禄之外按规制给发,各官不得再行需索扰民;二为弥补地方亏空;三为地方其他公事之费。耗羡按地丁银的一定比例征收,随地丁银的固定而固定,而各官养廉银、地方公费也固定下来,所谓“皆有定额”。雍正六年,雍正又清理各项陋规,归于公款。

  如果说雍正本人不在乎承担“加派”罪名,那么,他乾纲独断的耗羡归公涉及到内外官员的切身利益,他与多数官员、至少在他们尚未理解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又结了一层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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