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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雍正功过
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1)
作者 : 张研


  清代赋税中的“地丁钱粮”征收银两,银两形状大小不同、成色不同,需统一熔销铸造为大小形状一致、成色相同的银锭上缴户部,熔销过程中的损耗称为“火耗”;清代赋税中的“漕粮”征收粮食,粮食晾晒、簸扬及长途运输中遭雀吃鼠啃的损耗叫做“鼠雀耗”;解送搬运钱粮入库所需费用叫做“脚耗”,这些统称为“耗羡”。清朝实行低俸禄制度,一品大员总督年俸仅一百八十两,二品的巡抚、布政使仅一百五十两,以下递减,七品县令只得四十五两,吏役钱粮更加微薄,一年只有六到八两。这一点薪俸,不但要养家活口,还要聘请不可缺少的幕府师爷,应时打点孝敬各级上司的礼金,日常送往迎来、交际应酬的费用,直如杯水车薪,绝不足以维持官员正常的家庭生活、幕府的费用支出及庞大的礼金、招待、交际费用。于是康熙时许州县官取一分为限的火耗,“意在养廉”;而地方官则将耗羡的私征、私派、私用视为约定俗成、合理合法的地方权利。耗羡征收的实际数量难于限制。火耗率从江西、浙江占正额钱粮的百分之五至十,一直到山东、河南占正额钱粮的百分之八十。

  耗羡的滥征、滥派,雍正心知肚明,雍正元年元旦谕地方官文告中即提出:“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朘削何堪。”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原属地方官私派、私用的耗羡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抚诺岷则奏请,将每年收取五十五万两左右的火耗银全部归公,以其中二十万两,为垫赔实无可追的亏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以余下二十三万五千余两,为各官养廉,受到了雍正的嘉许,得以首先实行。其后,山东巡抚黄炳、河南巡抚石文焯,也先后奏请并在其属地实行提取耗羡之举。但多数官员认为耗羡乃州县之私,若耗羡归公成为国家正税,一有加赋之嫌,二有纵贪之害,表示反对,直到引发了激烈的廷议。

  雍正二年八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具折全面批驳了反对意见,指出:“耗羡是百姓之钱粮、朝廷之财赋,非州县一己之资。正赋以供国有,耗羡以养廉员,治人食人,相维相系。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由大吏分拨养廉。况耗羡提解于上,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则可支应,而不必分派州县,州县则无由藉端科索里甲,于是私派亦可禁绝。请敕下各直省督抚,俱如山西巡抚诺岷所奏,将耗羡归公。”
重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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