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回
激烈争辩方案大变味
党部请愿荡起声援潮
“蒙古自治”的谈判事宜,正式摆上了中央政治会议的议案,根据地域自治的有关条例,首先提交法制组审查。经过法制组审查合法后,才能正式提交到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在讨论中,争论很激烈,多数人主张只给开个小口,不给更多的自治权,最后将黄绍所拟察绥两省各设一自治区的意见,修改为各设两个自治区,其他各项同意黄的意见,同时讨论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办法十一项”方案。
中央政治会议抛出“十一项”的当时,晋京代表团恰好到达了南京。晋京代表由吴鹤龄率领,当他们拿到“十一项”时,每个人的心里像投入了冰块,情绪降到了零度以下。德王得知后速给晋京团发电报,电报说:从这里可以看到,国民党一些高层领导,根本不重视蒙古的意愿。他们高官厚禄不视民情,他们脑满肠肥不顾边事,我们决不可接受这个欺人太甚的“十一项”!
晋京代表们群情激愤地争吵了半天,最后又冷静下来分析了整个形势,感到内部情况比较复杂,还应耐心细致地做一些游说工作,改变一些要人的看法。德王心里还是不踏实,感到光遥控不行,于是日夜兼程赶到南京,立即组织拟就一份文稿,有理有据地提出了自己的反对理由。经过研究决定:尼玛鄂特索尔、僧格林沁、哈斯瓦齐尔和云继先等分别到各机关活动游说,宣传“蒙古自治”对安邦治国的重要意义,重点攻一些比较顽固的委员,使他们改变态度。在德王的主持下由吴鹤龄、李永新、恩克巴图等组织起草文章,针对“十一项”列了五条反对理由:
第一条讲:“十一项”中规定蒙古自治之范围,只限于没有设县的地方。那我们还有多少地方?再说西部的阿拉善、额济纳和土默特三旗本是旗,为什么不列入?难道它们不是旗吗?事实证明,把蒙汉杂居旗,同样也摒于内蒙古自治范围之外,仍是以一个盟为一自治区,大大地缩小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的统辖领域,这不是有名无实吗?
第二条讲:办法中规定:在正式成立自治政府之前,蒙古自治筹备处须有中央派员切实指导,或由中央简派当地省政府主席为指导专员。从中可以看出,一是借口筹备拖延时间,要拖得你疲惫不堪;二是“自治”不给自由,同样是省级、地级、县级,还非要分“老子省”和“儿子省”,如何配设都得听别人的,那我们还“自治”啥?自治有什么意思?
“自治”二字怎么讲?“自”是“自我”也,“治”是“治理”也,自己来治理,为啥要别人来指手画脚?这不成“制治”了吗?
几条反对理由写好后,经过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到行政院申述,坚决要求修正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