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王听了沉思,云王听了首肯。德王仔细琢磨吴鹤龄的这一番高论,是吴鹤龄真正害怕谈判破裂,影响了成立自治区的计划呢?还是根据黄绍的旨意来搞调和呢?云王不去猜疑,他认为吴鹤龄在他们谈判僵持不下之时提出这个方案是可行的。云王比较单纯,他并没有像德王一样的复杂。他觉得调驯一匹马还得费好多手脚,何况这是成立一个独立的政府。蛇走兔串,各有各的盘算,不可能尽依了我们。德王看到云王已经被软化了,如果自己继续坚持不变,可能会出现内部分裂,那样真可能前功尽弃。考虑再三,只好暂时勉强接受了。一步不成只好分步走吧,无奈啊,山陡路险又有人拖后腿,只好这样了。这时,班禅也劝德王说:“既然云王已经同意了,我看不必再争执了吧。”德王无奈地说:“这可等于城下之盟呀!”
内部做了工作,该统一的统一,该说服的说服,“速决”派满意了,“持久”派委曲求全了。于是,德王和吴鹤龄研究起草了对他们原订“十一条”的补充方案,让吴鹤龄呈给了黄绍、赵丕廉。黄绍阅后,以其中的第一条提出“甲乙两种办法”。这个补充方案实质是由坚持要求成立统一的自治政府,改为接受黄提出的成立两个牧区政府的意见,将两个特区政府,改称为两个自治区政府。德王以这个方案作为“甲种办法”,而仍以原“十一条”中的第一条的基本精神作为“乙种办法”。
到底什么叫“甲种”和“乙种”办法呢?其实就那么几条。甲种法,一是名称:定为内蒙古第一自治政府和第二自治政府,一属察,一属绥,由两个省构成两个特区政府,两个牧区又是一个统一体。如人一样,虽然是两个母体,可因父体是一个,下来的还是亲兄弟。如果是同母异父,他们就成了“隔山”兄弟。划分的标准是:锡林郭勒盟及察哈尔各部旗,编为第一自治区政府;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及土默特旗、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编为第二自治区政府。其他各部、旗比照编区。当时乌盟很大,后属于巴彦淖尔盟的乌兰特前、中、后旗都属于乌盟,那时称东公旗、西公旗、中公旗。
隶属关系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行政院,遇有关涉省之事件,与省政府会商办理。
权限:很明显,只能管理本区各盟、部、旗一切政务。
经费:由中央按月拨给。
联络:内蒙古各自治区间,设一联席会议,商决各自治区间共同事宜。
以上是甲种办法。乙种办法是:设置蒙古统一最高自治机关,定名为蒙古自治委员会,直隶于政务院,管理各盟、部、旗的一切政务,其经费由中央拨给。
黄绍认为甲种办法分区自治,基本符合中央既定方案,看了后表示允许转呈中央鉴核施行,并对原提十一条中的另十条也准备作参考。这样一来,艰难的谈判到此可告一段落。云王、德王当即电呈国民党中央政府“敬申谢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