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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文 明 之 光
民主政治权利的先行享受者:雅典公民(2)
作者 : 梅朝荣




  梭伦的改革让平民也有权议政,开辟了“主权在民”的新道路。他的法典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成为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中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对后世各国的立法有巨大影响。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形象地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的“竞争对手”。公元前559年,梭伦去世,各种利益团体开始夺权,山岳派代表以前的贫民和破产的手工业者,平原派代表贵族地主,而海岸派则是工商业者的代表。最后政权落入独裁者之手。

  公元前508年,雅典政治家克利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他巩固并改善了梭伦的改革: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将以前的4个部族强行分为10个部族,每个部族都平等地包括山岳派、平原派和海岸派;每个部族选出一名将军,十名将军负责雅典军事;每个部落选出50名议员,500人议会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元老院,成为最高立法机构,议会任期一年;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即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人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在限期内离开雅典,10年后方可返回。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可惜历史给克利斯提尼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他自己成了雅典第一个被放逐的人。

  此时,雅典民主政治已兼有“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特色。

  公元前462年,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他的改革举措主要有:制定新“宪法”;剥夺贵族特权,铲除贵族残余的政治势力;建立起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即每个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条款,均可向陪审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这样的民主政治制度别说是在当时实施,就是让现在的人想想也是值得羡慕的啊。

  继阿菲埃尔特后,公元前443年,伯里克利开始任雅典首席将军,成为雅典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伯里克利继续进行的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端。

  伯里克利认为,“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都是人的劳动成果”。他曾对民众说:“不要对于这些东西(指房屋和耕地)过于重视了,你们应当把这些东西和你们的力量的真正源泉衡量一下,在比较中,你们知道这些东西的价值不过和那些与财富俱来的花园和其他奢侈品是一样的。”伯里克利把人看得高于一切,重视人的重要作用。根据这些认识,他在实践中推进了民主政治,做到了尊重公民的独立人格,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的积极作用。

  伯里克利根据雅典民主制的实践给民主制订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我们的政治制度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他指出这种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奉行着三条基本原则:平等、自由与法治。伯里克利指出:在雅典,各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在政治上也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要能对国家有所贡献,绝不会因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伯里克利认为雅典民主政治是自由而公开的,在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关于法治,伯里克利指出:“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悦诚服。”他还说:“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

  在伯里克利时期,官职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实行公职津贴制,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民众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500人议事会成为民众大会常设机构,陪审法院对民众大会决议有最后批准权。这和后来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相似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雅典人的聪明睿智与远见卓识。

  伯里克利的政治理念与伦理思想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是实践的伦理学,也是那个时代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发表的演说,堪称为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宣言,表达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这些基本精神一直到现在还受到一切爱好民主和自由的人们的肯定与赞赏。
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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