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三国古代关系史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二章 中国隋唐帝国时期的东亚三国
隋唐制度与日罗改制(4)
作者 : 汪高鑫 程仁桃




  北朝末年,由于赋役繁重,许多农民故意漏报户口,投靠于豪门,以逃避役赋,致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流失,这种现象在山东地区尤为严重。隋朝在实施减负政策的同时,开始推行“输籍定样”,又叫“输籍法”,即是检索户籍。隋朝检括户口的措施严格得力,官员们根据户籍簿上的年龄,一一与本人体貌相核对,以检验是否谎报年龄假冒年幼的。而且,隋为此规定了连坐之法,一旦发现有谎报、漏报的,就将基层的保长、里正、堂正等流配远方;亲属之间也互相监督,互相举报,行连坐之法。这次严酷的检查成果斐然,户籍簿上有40万人查实为壮丁,有160多万人新编入籍。

  检索清楚户籍,固然使农民无法逃脱国家的赋税负担,地方官也不能随便徇私舞弊,更重要的则是国家所定的赋税比世家大族对属民的剥削为轻,有利于将世家大族的属民吸引过来,使国家户口大为增加。结果是打击了世家大族,加强了中央集权,也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 唐律的修订

  唐朝建立后,隋唐统治者都视“律令”为国家政治的根基,从一开始就给予高度的重视。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令是包括现在的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其他各项法律。

  583年,隋朝建国不久,隋文帝就命令大臣制成《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了北魏以来许多酷刑,只保留律令500条,刑名分死、流、徙、杖和笞5等。《开皇律》特别订出谋反、谋叛、不道、不义等所谓的“十恶”,对此从严处置,旨在通过法律条文来维护封建秩序,镇压人民的反抗。

  唐高祖时,下令参照隋朝《开皇律》而定《唐律》502条颁行全国,又令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以解释律文的内容。现存的《唐律疏议》30卷,是中国古代流传下来的唯一一部最完整的法典。除律外还有令、格、式等。它们互为补充,编织成严密的法网,强化了国家的统治管理效能。

  

  二、日本仿效隋唐制度的大化改新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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