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沿用隋朝的府兵制,在全国广置军府。府兵制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府兵制是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征兵制,男丁20岁充兵役,60岁免役,平日农忙耕作,农闲由折冲都尉教习战阵。每年轮流去京城值勤,有战事则令将率领出征。军士不服徭役,不纳租调,但是要随时听从调遣出征,并自备兵甲衣粮。唐初政府对选拔军士的标准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倾向于选拔富家子弟、力量强者、多子家庭之子。这就保证了府兵中保有相当数量的富裕农民和中小地主。
◎ 均田和租庸调制度的推行
隋朝的均田令规定: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30顷。京官从一品到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5顷,少者1顷。农民与奴婢给田数相同,一夫一妇受露田120亩,丁男永业田20亩。地主官僚家的奴婢受田,要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60~300人之间。隋朝均田制度虽然对地主官僚主义极其有利,但是,毕竟政府将所能支配的土地和一些无主的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这对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稳定封建统治,都是非常有利的。
封建政府分配土地给农民,农民当然也要向封建国家负担赋役,即租、调和力役。隋制规定:21岁(初沿旧制为18岁)至60岁的成丁,一夫一妇纳租粟3石;调则种桑田的纳绢1匹,麻田则纳布1端、麻3斤。隋朝与前代相比,农民的租调及徭役都明显有所减轻,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唐朝在经济上继续推行均田制。武德七年(624),唐朝颁布了均田令,规定:丁(21~60岁)和男(18~20岁)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死后退官),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或在陟乡、身死家贫无以为葬的情况下出卖)。老男(60岁以上)及残废者授田40亩,守寡的妻、妾授田30亩。凡自立户头的,均可加授20亩。贵族及各级官吏的授田另有规定。
与均田制相适应,赋役采用租庸调制。即每丁每年须向政府承担徭役并交纳如下物品:粟二石或稻三斛,叫做“租”;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与隋朝相比,唐朝增加了“庸”,即规定服徭役20天或以每天纳绢3尺或布3尺7寸半代役,叫做“庸”。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忙季节农业生产的继续进行。
正是这种均田制和租庸调的推行,较快地促进了唐朝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杜甫《忆昔》诗称颂盛唐的景象说:“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虽说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当时人丁兴旺,粮食丰收,生活改善这个事实。
◎ 隋朝的“输籍定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