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有这些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因为存在“私有信息”。所谓“私有信息”,通俗地讲,就是如果某一方所知道的信息而对方并不知道,这种信息就是拥有信息一方的私有信息。
说到现在的“信息不对称”,那么到底什么是“信息”呢?
有位专家说,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这似乎是什么都没说,又似乎已经说得很正确。广义地说,所谓信息就是消息。对人类而言,人的五官生来就是为了感受信息的,它们是信息的接收器,它们所感受到的一切,都是信息。
然而,大量的信息是我们的五官不能直接感受的,人类正通过各种手段,发明各种仪器来感知它们,发现它们。信息可以交流,如果不能交流,信息就毫无用处。信息还可以被储存和使用。你所读过的书,你所听到的音乐,你所看到的事物,你所想到或者做过的事情,这些都是信息。
私有信息,简单地说,如商家的产品是否有严重缺陷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往往只被能接近和熟悉这种产品的人观察到,那些无法接近这种产品的人却无从了解或难以了解。
相反,如果一则信息是大家都知道的,或者是所有有关的人都知道的,它就叫做“公共信息”或者“公共知识”。“私有信息”的存在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就是某些人掌握的信息要多于其他的人。
私有信息的存在是信息不对称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比如一个女孩面对好几个追求的男生,这些男生的人品、上进心等信息对于这个女孩来说都是私有信息,女孩与追求的男生之间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这个女孩到底选择哪一个男生往往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私有信息掌握与否也是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概念。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来自法律。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
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在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合同、协议)中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掌握信息多、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简单地说,“知情者”是代理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
社会是由众多个体构成的,人与人之间时刻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由于不对称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当普遍,所以许多社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例如,政府与企业、股东与经理、雇主与雇员、消费者与厂家、计算机用户与服务商、信息经纪人与信息用户、病人与医生等等,他们之间都可以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