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矩阵的右下角,公司A不付款,公司B不发货,双方收益为零。
当然,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个博弈中没有考虑商业信誉的问题,商誉是社会道德中的问题,后面笔者会详细讨论。
很显然这是一个有限次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注意到前文所介绍的模型都是对称的,这个博弈则是非对称博弈,这更加贴切于日常生活的真相。
在没有法律背景的条件下,双方选择不合作是自然的纳什均衡点。然而引入强制性的法律则不同,这时他们所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一旦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罚款其200万元,并且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囚徒”,也就是公司自然都会采取合作策略,完成合同对各方所要求的行动。简单说来,就是法律改变了两个公司博弈的均衡结果。
霍布斯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某种行为如“违约”采取惩罚措施,但是如果惩罚措施不力,即使扣除惩罚的成本,行动者从“违约”策略中获取的好处大于他采取“守信”策略所带来的好处,那么国家的法律措施是无效率的或者说是低效率的。因此国家法律的制定应以抑制对他人的危害行动为原则。
这就是法律制定的第一条原则: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从对社会的整体考虑分析得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越严格越好,越严格越有效率。
强制性有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在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40多年的军备竞赛反证出这一点。尽管他们双方签订一些制止军备竞赛的协议,但因缺乏一个世界性的公平合理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环境,其结果仍然是陷入无法解脱的囚徒困境。
类似的还有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永恒倾向也很能说明这个问题,除非某一天出现全世界的国家都得到统一,建立一个全球性政府才可以彻底解决这些国与国之间的囚徒困境问题。
法律制定的第二条原则是,法律对犯法者的惩罚应以与犯法者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相等为原则,这就是公平原则。用简单的一句话说,法律惩罚太重对犯法者不公平,惩罚太轻则对社会或他人不公平。
因此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这两个原则的态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定的这两条原则要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具体状况而各有侧重。
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来说,国家法律与立法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我们从法律制定的第一条原则来看,违反契约的惩罚越是严厉并可信,则博弈者违约的可能性越小,这是路人皆知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