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建议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右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右一为公安部副部长凌云社会上的确有些坏人,趁机捣乱破坏,趁火打劫。但是,“文化大革命”中的情况,是异常复杂的。有的单位,领导班子一换再换,有换了几个,十几个,几十个的。有的干部,这个月结合,下个月又被打倒,前一段结合,后一段又被批斗。他被打倒,别人批他斗他;他上了台,他也批别人斗别人……邓小平同志、陈云同志、邓颖超同志、胡耀邦同志和黄克诚同志,都亲自领导、过问了对江青集团案件的审理,发出过一系列的指示。他们指示的精神,就是要从“文化大革命”的具体条件出发,把在“文化大革命”中参与江青集团活动的人,定为建议交付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和开除出党的数量,缩小到最低限度。当然必须坚决清除靠造反起家的分子,打砸抢分子,坚持“文化大革命”路线不加以改正的分子。对这些人,要把他们调离领导岗位和要害部门。对这些人中罪行严重的,也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王鹤寿、黄火青、黄玉昆等同志负责具体的审理工作,执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工作是十分艰巨的。审理工作碰到的主要问题,是广大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干部群众,痛定思痛,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仇恨满怀,纷纷要求多惩处、重惩处。这当然是合乎情理的。而从党的、国家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又必须扩大教育面,尽量缩小打击面,使处理的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由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的五次全国“两案”工作会议提出,需要建议起诉判刑的名单,由五百多名最后缩减到中央只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十一名主要罪犯移交司法机关建议起诉判刑。每减少一个人,都是经过了大量艰苦的调查工作和循循善诱的说服解释工作,才取得一致意见的。五次全国“两案”工作会议每次都研究如何对待审理对象的问题,主要是考虑中央与各个地方在定性、定量、定人上的平衡问题。为了拿出一个典型,说明可以考虑不交司法机关建议起诉判刑的政策界限,就要选一个具体人。我们选定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谢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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