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到云南、河南等地对那几个地区的“揭、批、查”进行过实地考察,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说是不重要的。主要是打击面太宽,不少是完全搞错了的。我曾经亲手转呈中央纪委主持日常工作的王鹤寿同志两个大案,一个是北京的“李冬民案件”,一个是江西的“李九莲案件”。鹤寿同志作出坚决查清的批示以后,在各方的艰苦努力下,都作了平反处理。李冬民原来是北京中学“红卫兵”两派中一派的头头,因此被吸收进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并当上了常委。他嫌北京市当时的主要负责人许多事情不跟他商量,甚至有时开常委会也不让他参加,因此在林彪案发以后,对这位主要负责人贴了一张大大的大字报。
1976年三四月,北京天安门爆发了“沉痛悼念周总理,愤怒声讨‘四人帮’”的斗争,他对“文化大革命”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错误就有所觉悟,进行了一些反对江青集团的活动。殊不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却伙同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之流,派人与李冬民会面,提出了一个“抬邓保王反华”(诬指抬邓小平、保王洪文、反华国锋)的问题,被李冬民拒绝。但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仍炮制了一个“抬邓保王反华”的反革命“李冬民集团案件”,并由当时的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层层传达,北京市更做到了家喻户晓。逮捕了当时已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李冬民以及他的许多亲朋好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冬民提出了申诉。这时北京市纪委筹备组的甘英等领导同志,认为这是一大冤案,主张坚决平反。但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同志却以此案经过了中央工作会议,北京市无权平反为由,几经反复,拖延不理。
李冬民把申诉材料送到我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宿舍的家里。王鹤寿同志看到材料后,指示我一定要见一见李冬民,仔细谈一次话,关键是看他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态度。我遵照他的指示约李冬民在第二外语学院大操场谈话,后来向鹤寿同志作了汇报。他批示北京市纪委筹备组彻底调查。有中央纪委的大力支持,北京市纪委筹备组把“李冬民集团案”查了个水落石出,写出了平反决定,由中央批准。事隔半年以后,当我在京西宾馆的一次会议上提出粉碎“四人帮”以后还逮捕了反对“四人帮”的干部、群众时,公安部的一位领导同志仍不认账。
对此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军委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在会上说了话,支持了我的发言。黄火青同志并命我们整理了有关李冬民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材料,那些同志才无话可说。李九莲是江西的一个女青年,由于反对江青之流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被逮捕入狱。应该说,错的是当时颁布的“公安六条”。问题是,在林彪自我爆炸以后,有的人出于派性,竟在提审李九莲时蓄意提到林彪,采用诱供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