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重新审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问题。林彪虽然早在1971年“九·一三”就自我暴露、自我爆炸了,但是当时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还盘踞在中央。江、张、姚、王为了保护自己,极力阻挠对林彪集团的错误和罪行彻底清查。并且利用他们窃取的权力,采取“打击一大片、保护一小撮”的手段,不准审查主要人物和主要事件,同时利用搞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机会,又继续陷害一批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军队里的一些好同志和虽然有一定错误、但不属于林彪集团的同志。他们以此来排除异己,插
手军队,继续他们的篡权活动。
江青集团是1976年10月6日被粉碎的。但是,当时居于领导地位的有些同志,本身在十年内乱中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他们也没有能彻底解放思想、消除顾虑,也不同意采取坚决的措施,彻底清查林彪、江青集团的错误和罪行,反而一方面说清查“四人帮”的罪行只能清查到1975年1月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顶多只能清查到1973年8月的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画框框,定调调;另一方面,又沿袭十年内乱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在对林彪、江青集团的“揭”、“批”、“查”中,虽然打击了一批林彪、江青集团的残余分子,但也伤害了一些不该伤害的干部、群众。他们在对江青集团主要成员的逮捕、预审中,既不去追查他们的主要错误和罪行,又采取了乱批乱斗的方法,甚至沿用了开批斗会的办法,以致给江青以口实(尽管她干这些事情的时候干得特别起劲),用以对审查进行反咬。
老实说,“四人帮”虽然被逮起来了,当时还没有一条实事求是的方针政策。“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大量的冤、假、错案暴露出来了,怎么查处?怎么查证落实?每个案件的责任何在;被诬陷、被伤害的广大干部、群众,不仅从人身上、政治上予以解脱,还要从精神上、思想上给予解放;对冤死的、伤残的,又怎么办?林彪、江青集团,十年当中采取了一些“造反”标准,“突击入党”、“突击提干”的人员,有的是属于造反起家的分子,打砸抢分子,坚持错误路线不改的分子。必须把他们调离领导、要害部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到开除党籍,有刑事罪责的还要依法追究。但的确也有些表现较好的同志,需要分别对待。所有这些问题,靠原来的中央专案组,是难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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