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欣使用的网络平台是代理商共同使用,网络并非他一人控制,数个代理商都可以使用这个界面,因此王欣电脑显示出的投注金额不完全是王欣所为。同时检察院指控王欣管理的赌资达1.2亿元,其中代理商和下级投注用户统计表中“日期”字节完全相同的下级用户投注记录有748笔,累计金额280万余元,这笔重合金额在指控中已去除。但辩护人认为,代理商统计表中“日期”字节包含下级投注用户统计表中“日期”字节的下级用户的投注有760笔,投注金额497万余元,这部分重合金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也应当去除。
对此,检察机关指出,王欣曾经供述他登录的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及下注界面,都是他下辖管理的。同时鉴定人也说明在王欣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上恢复的下注成功页面、信息查询页面、浏览页面都是这台电脑所有人控制的,与他人无关。
辩护人还提出王欣在代理赌球的同时也参与赌博,因此应将其个人投注金额从总额中扣除。在王欣把三级代理号码出租给他人时,只是收取租号费,并不实际控制赌客的投注金额,因此这部分金额也应当扣减。同时,辩护人认为王欣在网络赌球中是从犯,他的行为仅仅是赌博的一个环节,赌博人员的召集和网络平台的提供都不是王欣所为,他只是起到了介绍和牵线搭桥的作用,因此犯罪后果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能把赌客网络赌球的所有罪责都归结在王欣一人身上。
对此,公诉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一系列相关证据。控方指出,指控王欣赌博犯罪的数额是非个人投注页面的金额总和,计算时已将其个人投注金额去除。同时,投注日期并非是时、分、秒的重合,它们并不是同一的关系,而是现有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导致的。存在日期重合情况的记录不应该一概排除,只能适当排除,实际中日期完全重合的机率非常小。检察机关是本着严谨和维护王欣合法权益的原则来认定涉案金额的,在指控中考虑了可能性的存在,因此认定的投注金额是准确合理的。王欣出租给孙雪松的三级代理账号多达5个,如果王欣并未实际控制投注金额,就应该出现5个投注浏览界面,但是只出现了2个三级投注账号,即其个人控制的三级代理账号和出租的账号。王欣个人控制的三级代理账号和笔记本电脑中恢复出来的投注记录,都是王欣本人使用的。王欣应对其直接控制的赌博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毋庸置疑,如果王欣不向他人提供账号和密码,其他人的网络赌博行为也不可能发生,赌客是在王欣控制下顺利进行赌博行为的,王欣为网站充当代理与赌客参与赌博活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对全体参赌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