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男人和一个女人
对欧洲来说,13至14世纪的妓女买卖中心在瑞典南部,16至17世纪的卖淫业中心则在威尼斯和罗马。据16世纪初期威尼斯的编年史记载:当时全城人口有30万,妓女就有11654人,每千人口中有38.8名妓女,这个比例是很不小了。罗马官方记载的每千人口中的妓女数,1600年为6人,1650年为9人,约占全城15岁至65岁女性人口的2%至3%,这个数字可能偏低,因为1490年记载妓女有7000人,1566年为25000人,16至17世纪的罗马妓女应在10000人至40000人之间。
当时的名妓收入极高,使人们十分羡慕,也把一些女子诱向卖淫业。例如16世纪意大利的名妓弗朗科,被吻一下要收费四至五个金币,这相当于一个家仆六个月的工资,而家仆在中世纪还算是高工资劳动者,其收入远高于一般自耕农。弗朗科和人越灰淮问辗眩担敖鸨摇A硪桓雒说掳⒗日古憧褪辗眩保埃敖鸨遥庖咽羌移停保澳甑墓ぷ剩砸话闩┟窭此凳翘煳氖至恕#保肥兰统酰崴挂抟蛔笮薜涝海式鹈挥凶怕洌院缶陀擅税桌霭⒛瘸鲎剩杉蔷昧α恐酆瘛?/p>
可是,发财的只是那极少数的名妓,而中世纪的多数妓女的境遇是很悲惨的,她们在人格上、生活条件上都处于社会的低层。卖淫所得的报酬很少,在色情风化区的妓院,每次夜度资只有一马克左右;在小城市的妓院,约收一只蛋的钱,由此可知她们生活的凄苦。卖淫的价格这么低,可能是因为妓院太多的缘故。
根据15世纪德意志乌鲁木文书的记载:“妓院的老鸨按合同以如下的条件对待她们:每天供应二菜一场(汤、肉、芜菁),没有肉时以一条沙丁鱼代替。妓女如果怀孕了就会被赶出去;而有能力付赎身费的就可以恢复自由。如果在妓院中病死,就会被埋在土中,或丢在剥兽皮场。成为妓女的基本条件是未婚、没有性病,而乳房未成熟或是不合适者除外。”
在意大利和德意志,妓女都被强迫穿上黄色的衣服,肩上挂着黄色缎带,以此和一般良家妇女有所区别。在佛罗伦萨,妓女们必须在所戴的帽子上挂个小铃铛,在莱比锡则要套上有蓝带子的黄色斗篷,以示区别。在有些地区,甚至规定妓女不能穿戴金银、珍珠、珊瑚、宝石和有刺绣的服装,只能在指定的街区内行走,并禁止外宿。
欧洲的中世纪是个比较保守的时代,一方面社会上存在许多淫乱之风,另一方面清教徒的思想影响很大,教会在多数场合还是要摆出一副道貌岸然的面孔。所以在这几百年里,在卖淫业的问题上充满了限制和反限制、取缔和反取缔的斗争。
在中世纪,法国的卖淫业是相当发达的。1560年,查理九世发表了取缔卖淫令,禁止巴黎市内妓院开业,但是仍旧止不住卖淫之风。据说,这一法令刚刚颁布,马上遭到市民的坚决反对,他们有一条理由就是,一旦关闭妓院,他们的妻子、女儿就无法在街上获得安全保障了。于是这个法令虽下,处处却是阳奉阴违。桑格博士叙述当时的情形说:“一、虽有1560年的法令,妓院仍然被警察默许。二、不经负责者的告发,妓女决无被捕之事。%%%三、妓院极无秩序,常发生吵闹、骚扰、杀人的事。四、巴黎各街全部为妓女占领。”这最后一句描述可见当时巴黎妓女之盛。
1635年,法国的路易十三世发布了更严厉的法令,规定凡与卖淫有关的男子要判处无期徒刑,对妓女则割发遣放,但是这一法令结果也成为一纸空文。1778年又发布了新法令,禁止妓女在广场、街道引诱男子,违者处以笞刑、监禁,并规定借房屋给妓女者罚500法郎,还禁止旅馆让无结婚许可证的男女住宿。但是,已开设的妓院仍旧允许营业,所以以上这些规定实质上只是取缔私娼。到了1791年,共和国的法律取代了帝政时代的法律,这法律承认了妇女出卖肉体为自然的权利,于是法国的卖淫业又随之进一步兴盛起来。
在当时的英国,妓院多是属于教会、司教、领主、城市的公营事业范围,老鸨必须缴纳税金。同时对妓女实行歧视和限制,禁止妓女进教堂做礼拜,这在基督教盛行的情况下是对人的一种极大的贬压与侮辱,说明她们是“贱民”,死了也不能见上帝,同时还要搜刮她们卖皮肉的钱。还规定,除了公娼外,严禁其他人卖淫,违犯者被捉到会受很严厉的处罚。但是尽管如此,私娼仍然很多,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在伦敦街头找到妓女。
在欧洲中世纪,公共澡堂是“第二妓院”,这可能是沿袭了古罗马的习俗。
在一些公共浴池常常是男女混浴的,例如苏黎世近郊有名的疗养地巴登,有公共浴池和室内浴池30多个,其中有两个是供下层平民使用,四处没有遮拦,赤身裸体的男男女女在一起混浴。
因此,在野蛮、动物性冲动极为强烈的中世纪,公共澡堂终于沦为淫荡的场所。在澡堂里,猥亵的言谈、调情、展示“维纳斯之美”、性交易比比皆是。一些妓女钻进了澡堂,因为这是拉客的最好场所,有些澡堂也提供“特殊服务”。
人如果一旦放纵自己,甚至可能比野兽还可怕。当时拉丁文学泰斗巴登牧师曾经指责说:“罗马、威尼斯、佛罗伦萨的九万居民中,有一万名是妓女。大部分的绅士都有自己的情妇,私通似乎成了家常便饭,所以整个城市就像个大妓院。” |